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社會保障 >醫療保險 >

社會醫療保險有哪些基本原則?

社會醫療保險有哪些基本原則?

日常生活中,我們對社會醫療保險並不陌生。社會醫療保險主要目的在於穩定社會秩序以及完善社會保障。社會醫療保險是一種爲人民謀福利的保險制度。秉持社會保險的基本原則能夠晚上保障體系。那麼社會醫療保險有哪些基本原則呢?

社會醫療保險有哪些基本原則?

一、社會醫療保險制度的基本原則

社會醫療保險基本原則主要包括全覆蓋、多層次、可持續,醫療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互助共濟;統籌城鄉;制度並軌以及收支平衡,略有結餘的原則。

(一)爲城鎮全體勞動者提供基本醫療保障,以利於形成比較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

(二)基本醫療保障的水平和方式要與我國社會生產力發展水平以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適應,國家、單位和職工三方合理負擔醫療費用。

(三)公平與效率相結合,職工享受的基本醫療保障待遇要與個人對社會的貢獻適當掛鉤,以利於調動職工的積極性。

(四)職工醫療保障制度改革要有利於減輕企事業單位的社會負擔,有利於轉換國有企業經營機制,建立現代企業制度。

(五)建立對醫患雙方的制約機制,促進醫療機構深化改革,加強內部管理,提高醫療服務質量和工作效率,遏制浪費。

(六)職工醫療保險制度實行屬地原則,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兩級機關和所屬企業、事業單位要參加者所在地的社會醫療保險,執行當地統一的繳費標準和改革方案。

《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二、患者或者其家屬可以享受知情權嗎?

醫師應當如實向患者或者其家屬介紹病情,但應注意避免對患者產生不利後果。

醫療機構施行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時,必須徵得患者同意,並應當取得其家屬或者關係人同意並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時,應當取得家屬或者關係人同意並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又無家屬或者關係人在場,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況時,經治醫師應當提出醫療處置方案,在取得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被授權負責人員的批准後實施。

醫師進行實驗性臨牀醫療,應當經醫院批准並徵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屬同意。

三、公民就醫時的七種權利:

醫療保障權公民患疾病或受到其他損傷時,享有從醫療保健機構獲得醫療保健服務的權利。

生命健康權包括生命權和健康權,公民的生命非經司法程序,任何人不得隨意剝奪;公民有權維護自己身體組織的完整和器官的正常機能。

知情同意權包括瞭解權、被告知權、選擇權、拒絕權和同意權等。患者對自己的病情、醫療費用、醫師診斷、即將接受的治療及其效果有權知道全部真實情況,並有權決定是否同意醫師提出的手術及術式、特殊檢查、使用貴重藥品或其他特殊治療的建議。

隱私權患者享有不公開自己病情、家族史、接觸史、身體隱蔽部位、異常生理特徵等個人生活祕密和自由的權利,醫院及其工作人員不得非法泄露。

受尊重權患者在接受醫療服務時,不能因年齡、病種、社會地位、經濟狀況等因素受到歧視或不公正待遇,患者享有受到尊重的權利。

與親屬聯繫權住院患者有與親屬取得並保持聯繫的權利。聯繫的方式:書信、電話、接受探視。

獲得賠償權由於醫療機構及工作人員不當行爲而造成身體損害後果的,患者有獲得賠償的權利。

社會醫療保險的目的在於完善社會基本保障,減輕人民的經濟負擔和壓力,爲人們創造和提供更好的生活條件。當投保人身體出現問題,可以依據相關法條進行補助賠償。

標籤: 醫療保險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hant/shehui/yiliaobaoxian/oj65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