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企業辦事 >企業納稅 >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解讀?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解讀?

根據我國現行法的規定,無論是企業還是個人都必須交稅,就連我們日常購物,也是交過稅了的。爲了打擊偷稅漏稅的現象,國家立法機關以法律法規的形式規定嚴懲不按照規定納稅的現象。作爲企業領導人來說,必須瞭解企業的納稅稅率規定,而熟讀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解讀是一個很好的方法。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解讀?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釋義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釋義」本條是關於制定本實施條例的法律依據的規定。

第二條企業所稱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是指依照中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成立的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

「釋義」本條是關於對不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進行界定的規定。

第三條 企業所稱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的企業,包括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的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

「釋義」本條是關於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範圍的規定。

第四條 企業所稱實際管理機構,是指對企業的生產經營、人員、賬務、財產等實施實質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機構。

「釋義」本條是關於界定企業的“實際管理機構”的規定。

第五條企業所稱機構、場所,是指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機構、場所,包括:

(一)管理機構、營業機構、辦事機構;

(二)工廠、農場、開採自然資源的場所;

「釋義」本條是關於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的範圍的規定。

第六條 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接受捐贈所得和其他所得。

「釋義」本條是關於應當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所得”的範圍的規定。

第七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所稱來源於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則確定:

(一)銷售貨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動發生地確定;

(二)提供勞務所得,按照勞務發生地確定;

「釋義」本條是關於“所得”來源於中國境內還是來源於境外的劃分標準的規定。

第八條 企業所稱實際聯繫,是指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擁有據以取得所得的股權、債權,以及擁有、管理、控制據以取得所得的財產等。

「釋義」本條是關於明確所得與機構、場所之間有無“實際聯繫”的具體標準的規定。

第二章 應納稅所得額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九條 不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也不作爲當期的收入和費用。

「釋義」本條是關於企業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應該遵循的原則的規定。

第十條 企業所稱虧損,是指企業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將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徵稅收入、免稅收入和各項扣除以後小於零的數額。

「釋義」 本條是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公式中“虧損”的概念解釋。

第十一條 企業所得稅法,是指企業的全部資產可變現價值或者交易價格減除資產淨值、清算費用、相關稅費等後的餘額。

「釋義」 本條是關於企業清算所得的具體界定以及清算所得的稅務處理的規定。

第二節 收入

第十二條 企業所稱企業取得收入的貨幣形式,包括現金、存款、應收賬款、應收票據、準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以及債務的豁免等。

「釋義」 本條是關於收入的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的規定。

第十三條 企業所稱企業以非貨幣形式取得的收入,應當按照公允價值確定收入額。

「釋義」本條是關於以非貨幣形式取得的收入的計量標準的規定。

第十四條 銷售貨物收入,是指企業銷售商品、產品、原材料、包裝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貨取得的收入。

「釋義」 本條是關於收入總額中“銷售貨物收入”的具體內容的規定。

第十五條 企業勞務收入,是指企業從事建築安裝。

「釋義」 本條是關於收入總額中提供勞務收入的範圍的規定。

第十六條 企業財產收入,是指企業轉讓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股權、債權等財產取得的收入。

「釋義」 本條是關於收入總額中的轉讓財產收入的範圍的規定。

第十七條 企業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企業因權益性投資從被投資方取得的收入。

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按照被投資方作出利潤分配決定時間確認收入的實現。

「釋義」 本條是關於收入總額中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的規定。

第十八條 企業所得稅法所稱利息收入。

「釋義」本條是關於收入總額中的利息收入的規定。

第十九條 企業所稱租金收入,是指企業提供固定資產、包裝物或者其他有形資產的使用權取得的收入。

「釋義」 本條是關於收入總額中的租金收入的規定。

第二十條 企業所稱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是指企業提供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收入。

「釋義」 本條是關於收入總額中的特許權使用費收入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 企業稱接受捐贈收入,是指企業接受的來自其他企業、組織或者個人無償給予的貨幣性資產、非貨幣性資產。

「釋義」 本條是關於收入總額中的接受捐贈收入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 企業所得稅法所稱其他收入。

「釋義」 本條是關於收入總額中除前面幾條規定的收入種類之外的其他收入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企業的下列生產經營業務可以分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一)以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的,按照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二)企業受託加工製造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

「釋義」本條是關於可以分期確認收入實現的情形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 採取產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業分得產品的時間確認收入的實現,其收入額按照產品的公允價值確定。

「釋義」本條是關於以產品分成方式取得的收入的確認標準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 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於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和利潤分配等用途的。

「釋義」本條是關於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和提供勞務的特別情形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第(一)項所稱財政撥款。

第二十七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

「釋義」本條是關於稅前扣除中的收入相關性原則和合理性原則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成本,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銷售成本、銷貨成本、業務支出以及其他耗費。

「釋義」 本條是關於准予稅前扣除的“成本”的進一步界定。

第三十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費用,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已經計入成本的有關費用除外。

「釋義」本條是關於准予稅前扣除的“費用”的進一步界定。

第三十一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稅金,是指企業發生的除企業所得稅和允許抵扣的增值稅以外的各項稅金及其附加。

「釋義」本條是關於准予稅前扣除的“稅金”的進一步細化規定。

第三十二條企業發生的損失,減除責任人賠償和保險賠款後的餘額,依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扣除。

「釋義」本條是關於准予稅前扣除的損失的進一步細化規定。

第三十三條企業已經作爲損失處理的資產,在以後納稅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時,應當計入當期收入。

「釋義」本條是對允許稅前扣除的除成本、費用、稅金、損失之外的“其他支出”的進一步界定。

第三十四條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釋義」本條是關於職工工資薪金支出稅前扣除的規定。

第三十五條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範圍和標準爲職工繳納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准予扣除。

「釋義」是關於企業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稅前扣除的規定。

第三十六條 企業爲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

「釋義」是關於企業爲其投資者和個人支付的商業保險費和法定人身安全保險費的扣除規定。

第三十八條 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

「釋義」是關於企業利息支出扣除標準的規定。

第四十條 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准予扣除。

「釋義」本條是關於職工福利費支出的扣除規定。

第四十五條 企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提取的用於環境保護、生態恢復等方面的專項資金,准予扣除。上述專項資金提取後改變用途的,不得扣除。

「釋義」本條是關於企業實際發生的一些專項資金的稅前扣除規定。

第四十七條 企業根據生產經營活動的需要租入固定資產支付的租賃費,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一)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租賃期限均勻扣除;

(二)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規定構成融資租入固定資產價值的部分應當提取折舊費用,分期扣除。

「釋義」本條是關於企業發生的租賃費支出的扣除規定。

第四十八條 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勞動保護支出,准予扣除。

「釋義」本條是關於企業勞動保護支出的稅前扣除規定。

第五十條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就其中國境外總機構發生的與該機構、場所生產經營有關的費用。

「釋義」 本條是關於非居民企業總分機構之間有關費用的扣除規定。

第五十一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所稱公益性捐贈,是指企業透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

「釋義」 本條是對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的公益性捐贈的進一步界定。

第五十三條 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年度會計利潤。

「釋義」本條是關於企業公益性捐贈支出扣除標準和如何扣除的進一步細化規定。

第五十四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第(六)項所稱讚助支出,是指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各種非廣告性質支出。

「釋義」本條是關於企業發生的贊助支出的進一步界定。

第五十五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第(七)項所稱未經覈定的準備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風險準備等準備金支出。

「釋義」本條是關於不得稅前扣除項目"未經覈定的準備金支出"的進一步界定。

第五十六條 歷史成本,是指企業取得該項資產時實際發生的支出。

「釋義」本條是關於資產的計量屬性的規定。

第五十七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一條所稱固定資產。

「釋義」本條是關於固定資產的進一步界定。

第五十九條 固定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折舊,准予扣除。

「釋義」本條是關於固定資產的具體折舊方法的規定。

第六十一條 從事開採石油、天然氣等礦產資源的企業,在開始商業性生產前發生的費用和有關固定資產的折耗、折舊方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行規定。

「釋義」本條是關於開採石油、天然氣等礦產資源的企業有關費用、資產折舊和折耗方法的授權規定。

第六十三條 生產性生物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折舊,准予扣除。

「釋義」 本條是關於生產性生物資產具體如何折舊的規定。

第六十四條 生產性生物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林木類生產性生物資產,爲10年;

(二)畜類生產性生物資產,爲3年。

「釋義」 本條是關於生產性生物資產最低折舊年限的規定。

第六十五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二條所稱無形資產,是指企業爲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者經營管理而持有的、沒有實物形態的非貨幣性長期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等。

「釋義」本條是關於無形資產的界定。

第六十七條 無形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攤銷費用,准予扣除。

【釋義】本條是關於無形資產成本和支出具體如何攤銷的規定。

第六十八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和第(二)項所稱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是指改變房屋或者建築物結構、延長使用年限等發生的支出。

「釋義」 本條是關於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的界定及其稅務處理的規定。

第七十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四)項所稱其他應當作爲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自支出發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攤銷,攤銷年限不得低於3年。

「釋義」本條是關於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其他應當作爲長期待攤費用具體攤銷辦法的規定。

第七十一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四條所稱投資資產,是指企業對外進行權益性投資和債權性投資形成的資產。

「釋義」 本條是對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四條規定的投資資產的界定及其計稅基礎和扣除的規定。

第七十二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五條所稱存貨,是指企業持有以備出售的產品或者商品、處在生產過程中的在產品、在生產或者提供勞務過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釋義」 本條是關於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五條規定的存貨的界定及其計稅基礎確定方法的規定。

第七十三條 企業使用或者銷售的存貨的成本計算方法,可以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個別計價法中選用一種。計價方法一經選用,不得隨意變更。

【釋義】本條是關於存貨實際成本計算方法的規定。

第七十四條 有關資產、財產的計稅基礎減除已經按照規定扣除的折舊、折耗、攤銷、準備金等後的餘額。

【條例釋義】本條是關於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六條和第十九條所規定的資產的淨值和財產淨值的界定。

第七十五條 相關資產應當按照交易價格重新確定計稅基礎。

【釋義】本條是關於企業重組過程中有關資產稅務處理的原則性規定。

第七十六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爲:

公式中的減免稅額和抵免稅額,是指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和國務院的稅收優惠規定減徵、免徵和抵免的應納稅額。

【釋義】本條是關於企業應納稅額計算公式的具體規定。

第七十七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三條所稱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額,是指企業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國境外稅收法律以及相關規定應當繳納並已經實際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性質的稅款。

【釋義】本條是對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額的進一步界定。

第七十八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三條所稱抵免限額,是指企業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所得,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和本條例的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該抵免限額應當分國(地區)不分項計算,計算公式如下:

【條例釋義】本條是關於國際直接稅收抵免中的抵免限額和方式的規定。

第七十九條 企業取得的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所得,已經在中國境外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性質的稅額超過抵免限額的當年的次年起連續5個納稅年度。

【條例釋義】本條是對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5 個納稅年度的細化規定。

第八十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四條所稱直接控制,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持有外國企業20%以上股份。

【釋義】本條是關於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國際稅收間接抵免中“直接控制”和“間接控制”概念的界定。

第八十一條 企業依照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抵免企業所得稅稅額時,應當提供中國境外稅務機關出具的稅款所屬年度的有關納稅憑證。

【釋義】本條是關於企業抵免稅額時提供證據義務的規定。

第八十二條 企業所稱國債利息收入,是指企業持有國務院財政部門發行的國債取得的利息收入。

【釋義】本條是關於享受企業所得稅免稅優惠政策的國債利息收入的具體範圍的規定。

第八十三條 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條例釋義】本條是關於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享受免稅優惠的“權益性投資收益”的具體範圍的規定。

第八十五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所稱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不包括非營利組織從事營利性活動取得的收入,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條例釋義】本條是關於能夠享受免稅優惠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範圍的規定。

條例第八十七條 企業所稱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是指港口碼頭、機場、鐵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電力、水利等項目。

【條例釋義】本條是關於享受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稅收優惠的具體範圍和具體優惠方式的規定。

第八十八條 項目的具體條件和範圍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准後公佈施行。

【釋義】本條是關於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中能夠享受減免稅優惠的範圍、條件和方式的規定。

第八十九條 受讓方自受讓之日起,可以在剩餘期限內享受規定的減免稅優惠;減免稅期限屆滿後轉讓的,受讓方不得就該項目重複享受減免稅優惠。

【釋義】本條是關於企業受讓享受優惠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和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後如何具體執行稅收優惠政策的規定。

第九十條 企業企業所得稅,是指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徵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條例釋義】本條是關於技術轉讓所得可以享受減免稅優惠的條件和方式的規定。

第九十四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九條所稱民族自治地方,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

【釋義】本條是關於民族自治地方及其減免稅權限的規定。

第九十五條 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釋義】本條是關於研究開發費用的加計扣除的方式的具體規定。

第九十六條 殘疾人員的範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的有關規定。

【釋義】本條是關於安置殘疾人員及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的企業享受稅收優惠的規定。

第九十七條 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釋義】本條是關於創業投資企業稅收優惠的細化規定。

第九十九條 生產國家非限制和禁止並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

【條例釋義】本條是關於企業所得稅減計收入優惠的方式和條件的具體規定。

第一百條企業購置上述專用設備在5年內轉讓、出租的,應當停止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並補繳已經抵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釋義】本條是關於企業所得稅稅額抵免優惠的具體細化規定。

第一百零一條 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准後公佈施行。

【釋義】本條是關於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制定的規定。

第一百零二條 企業合理分攤企業的期間費用;沒有單獨計算的,不得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

【釋義】本條是關於企業同時從事適用不同企業所得稅待遇的項目時單獨計算優惠項目的規定。

第一百零三條 依照應當依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九條的規定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釋義】本條是關於實行源泉扣繳的收入範圍以及計算方法的規定。

第一百零四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七條所稱支付人,是指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對非居民企業直接負有支付相關款項義務的單位或者個人。

【釋義】本條是對實行源泉扣繳的支付人的界定。

第一百零五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七條所稱支付,包括現金支付、匯撥支付、轉賬支付和權益兌價支付等貨幣支付和非貨幣支付。

【釋義】本條是對支付和到期應支付的款項的界定。

第一百零七條 企業發生地,是指依照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原則確定的所得發生地。在中國境內存在多處所得發生地的,由納稅人選擇其中之一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釋義】本條是有關扣繳義務人未依法扣繳或者無法履行扣繳義務的,由納稅人自行申報納稅的納稅地點的進一步規定。

第一百零八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九條所稱該納稅人在中國境內其他收入,是指該納稅人在中國境內取得的其他各種來源的收入。

【釋義】本條是有關扣繳義務人未依法扣繳的或者無法履行扣繳義務的,納稅人也未自行申報納稅時,稅務機關依法追繳的具體規定。

第一百一十條 企業所稱獨立交易原則,是指沒有關聯關係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價格和營業常規進行業務往來遵循的原則。

【釋義】本條是有關獨立交易原則內容的規定。

【釋義】本條是稅務機關對關聯方轉讓定價調整方法的規定。

第一百一十二條 企業可以依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按照獨立交易原則與其關聯方分攤共同發生的成本,達成成本分攤協議。

【釋義】本條是有關成本分攤協議的規定。

第一百一十三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二條所稱預約定價安排,是指企業就其未來年度關聯交易的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與稅務機關按照獨立交易原則協商、確認後達成的協議。

【釋義】本條是對預約定價安排以及預約定價安排的基本程序作出的規定。

第一百一十六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五條所稱中國居民,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就其從中國境內、境外取得的所得在中國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個人。

【釋義】本條是對受控外國公司構成控制判斷標準有關中國居民的解釋。

第一百一十八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五條所稱實際稅負明顯低於企業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稅率水平,是指低於企業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稅率的50%。

【釋義】本條是有關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五條實際稅負明顯低於企業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稅率水平的解釋。

第一百二十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七條所稱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是指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爲主要目的。

【釋義】本條是對一般避稅行爲中“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判斷標準的解釋。

第一百二十一條 稅務機關所屬納稅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補繳稅款之日止的期間,按日加收利息。

【釋義】本條是有關對特別納稅調整加收利息的計息期間及計算方法和不得稅前扣除的規定。

第一百二十二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八條所稱利息,應當按照稅款所屬納稅年度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與補稅期間同期的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加5個百分點計算。

【釋義】本條是有關加收利息適用的比例規定。

第一百二十三條 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或者企業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安排的,稅務機關有權在該業務發生的納稅年度起10年內,進行納稅調整。

【釋義】本條是有關稅務機關納稅調整期限的規定。

第一百二十四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條所稱企業登記註冊地,是指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登記註冊的住所地。

【釋義】本條是關於企業登記註冊地的規定。

第一百二十五條 企業彙總計算並繳納企業所得稅時,應當統一覈算應納稅所得額,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一百二十七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一條所稱經稅務機關審覈批准,是指經各機構、場所所在地稅務機關的共同上級稅務機關審覈批准。

【釋義】本條規定了非居民企業彙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批准機關和企業變更機構、場所向稅務機關的報告義務。

第一百二十八條 企業所得稅分月或者分季預繳,由稅務機關具體覈定。

【釋義】本條規定了確定預繳企業所得稅的方法。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釋義雖然只是由兩章組成的,但內容卻激起多,在該條款中,多次提到了稅法中的條款規定,從字裏行間我們也能理解到該法規的目的在於對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解讀,讓大多人能理解窩溝法律法規的規定,達到穩定市場秩序的目的。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hant/qiye/qiyenashui/w1x0j.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