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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羈押期間解除勞動合同可以嗎?

在羈押期間解除勞動合同可以嗎?

在羈押期間解除勞動合同可以嗎?

一、在羈押期間解除勞動合同可以嗎?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履行勞動合同中因非雙方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未約定出現此類情況如何處理,造成勞動合同不能履行,勞動者主觀上無過錯,客觀上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及管理上的困難,用人單位實際受到侵害。原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意見通知》第二十八條規定“勞動者涉嫌違法犯罪被有關機關收容審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單位在勞動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間,可與其暫時停止勞動合同的履行”屬非剛性規定。當前勞動者處在弱勢地位情況下,處理勞動爭議案件應按照公平、合理及“不對稱”原則儘量保障勞動者的權益。

二、種類

1.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沒有規定實體、程序上的限定條件,只要雙方達成一致,內容、形式、程序不違反法律禁止性、強制性規定即可。

若是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2.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即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時,勞動者享有單方解除權,無須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也無須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具體又可以分爲預告解除和即時解除。

1、預告解除

概念:即勞動者履行預告程序後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兩種情形:

(1)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即時解除:

即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的情形。對於第一款規定的幾種情形勞動者可以單方解除合同。

注意: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甚至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刻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這種屬於即時解除中可以立即解除且不用事先告知用人單位的情形。

注意:對於勞動者可即時解除勞動合同的上述情形,勞動者無須支付違約金,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爲了更好的保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權益,也是規定了雙方要簽訂勞動合同,並在合同中寫明勞動關係的期限,同時用人單位是不可以在合同期限內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如果出現了違約解除合同時,是需要支付一定的經濟賠償金,如果有爭議可以透過勞動仲裁解決。

標籤: 羈押 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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