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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自己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是否存在?

工傷自己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是否存在?

一、工傷自己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是否存在?

工傷自己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是否存在?

工傷自己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是不存在的,因爲在這種狀況之下的話,並不是屬於用人單位過錯所導致的。用人單位與工傷職工已終止勞動關係和工傷保險關係,工傷職工也已一次性領取了相關工傷待遇,由工傷職工舊傷復發需要繼續治療而引發的爭議,仲裁委應不予受理。現實生活中,隨着物價上漲,醫療費用愈來愈高,極有可能出現這樣一種情形:職工在解除後工傷復發甚至傷情加劇,而後續的治療費數額遠遠超過了解除時所獲得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導致生活陷入困境。

其它損失還有:

(一)是失去了享受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的權利。根據《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在用人單位無過錯的前提下,由職工自己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無須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二)是失去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權利。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職工,在未就業期間,依法不能按月領取失業保險金。就工傷職工主動解除勞動利益得失一事,用人單位要加強對相關法律法規宣傳引導,並進行鍼對性的解讀。工傷職工應清楚地瞭解工傷待遇政策,以便做出理性選擇。

二、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具體情形,包括有哪些?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目前我們國家對於勞動合同是有非常明確的規定的,通常狀況之下,雙方當事人簽訂了勞動合同,並且在工作期間內發生一些傷害是屬於工傷,而且在這段時間內是不存在有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否則的話就需要承擔相對應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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