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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險報銷時間限制有哪些

生育保險報銷時間限制有哪些

生育保險報銷時間限制有哪些
律師解析:生育保險報銷時間的限制:
生育津貼一般應當在女職工生育或者終止妊娠後的1年內報銷,女職工或者其所在的單位可攜帶計劃生育證明、嬰兒的出生證明等材料,到當地的社保經辦機構報銷。
而生育醫療費應在女職工生育至終止妊娠前進行報銷。法律依據:《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第六條女職工生育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超出規定的醫療服務費和藥費(含自費藥品和營養藥品的藥費)由職工個人負擔。女職工生育出院後,因生育引起疾病的醫療費,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其它疾病的醫療費,按照醫療保險待遇的規定辦理。女職工產假期滿後,因病需要休息治療的,按照有關病假待遇和醫療保險待遇規定辦理。第七條女職工生育或流產後,由本人或所在企業持當地計劃生育部門簽發的計劃生育證明,嬰兒出生、死亡或流產證明,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手續,領取生育津貼和報銷生育醫療費。第八條生育保險基金由勞動部門所屬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收繳、支付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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