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傷申請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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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我要解除勞動合同,諮詢下工傷解除勞動合同申請
在維權實踐當中,許多勞動者發生工傷事故後,用人單位以協助申報傷殘簽定爲由,強迫勞動者簽定辭工申請書,先期解除勞動合同,傷殘等級確定後,支付給勞動傷者一次傷殘補貼,一次性傷殘津貼和一次性醫療補助後,不再支付經濟補償金。從表面上看,用人單位似乎沒有過錯,但仔細分析,就會發現,這種作法實際上,是與現行的有關勞動法律、法規不符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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