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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職屬於勞務還是勞動合同

兼職屬於勞務還是勞動合同

兼職屬於勞務還是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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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職是勞動關係還是勞務關係


現實生活中,勞動者在與一方建立勞動關係的同時,利用業餘時間、下崗或停薪留職期間,又到其他單位兼職的現象並不鮮見。但是兼職屬於勞動關係還是勞務關係,實踐中卻存在爭議。筆者認爲,兼職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兼職是指與某一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在勞動關係未解除或終止的情況下到其他用人單位工作;狹義的兼職則是指勞動者在不脫離本職工作的情況下,利用業餘時間從事第二職業。


  1、廣義的兼職屬於勞動關係

對於廣義的兼職,如果勞動者是全職爲新的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義務,並且同時具備以下三個基本條件,則應視作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上述說法,從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規定中也可以得到印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8條規定:“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以及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動關係處理。”根據上述規定,企業停薪留職人員、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以及放長假人員,到新的用人單位工作的,只要具備了勞動關係的三個基本特徵,就可以認定爲勞動關係。


  2、俠義的兼職屬於勞務關係

但是對於狹義的兼職,即勞動者是在有本職工作從事的情況下,利用業餘時間爲其他單位工作的,即使具備勞動關係的三個基本特徵,由於不具備全日制工作的特徵,仍然不應認定爲通常情況下的勞動關係。對於這類兼職,如符合《勞動合同法》第68條關於“以小時計酬爲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的規定,應當認定爲非全日制用工;如果不具備非全日制用工特徵,則應當認定爲勞務關係。

如果在有本職工作的情況下,利用業餘時間爲其他單位工作的,這種兼職一般都會被認定爲屬於勞務關係。如果雙方發生了糾紛,那麼會按照勞務關係的方式進行處理,而不是適用勞動關係的規定,這點大家是需要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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