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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開二胎後以前的超生還處理嗎?

放開二胎後以前的超生還處理嗎?

實行全國兩孩政策以後,以前超生的還是繼續處罰。國家是在2016年元旦開始實行新的計生政策,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位子女。

放開二胎後以前的超生還處理嗎?

在這之前生育二孩,只要沒有事先辦理二孩準生證,都屬於違反計生政策超生子女。當事人都要接受相應行政處罰,需要繳納社會撫養費名義的罰款。

《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已廢止)第三條規定,不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

社會撫養費的徵收標準,分別以當地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爲計徵的參考基本標準,結合當事人的實際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情節,確定徵收數額。社會撫養費的具體徵收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擅自增設與計劃生育有關的收費項目,提高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

第五條規定,不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規定生育子女的流動人口的社會撫養費的徵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當事人的生育行爲發生在其現居住地的,由現居住地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現居住地的徵收標準作出徵收決定;

(二)當事人的生育行爲發生在其戶籍所在地的,由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戶籍所在地的徵收標準作出徵收決定;

(三)當事人的生育行爲發生時,其現居住地或者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均未發現的,此後由首先發現其生育行爲的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當地的徵收標準作出徵收決定。

當事人在一地已經被徵收社會撫養費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實再次被徵收社會撫養費。

第八條規定,當事人未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社會撫養費的,自欠繳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繳社會撫養費的千分之二的滯納金;仍不繳納的,由作出徵收決定的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以前的超生還要進行處理和懲罰,不能用後期的政策去裁定以前的違法事件。在開放二胎政策以前的超生行爲都是違法行爲要接受行政處罰,這裏所說的行政處罰就是向計生部門交納罰款。值得一提的是,放開三胎後,同時取消了社會撫養費,即現在超生也不會被“罰款”了。

標籤: 超生 二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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