喪失生育能力可以優先獲得撫養權嗎
- 子女撫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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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在離婚的時候除了在財產方面爭奪激烈之外,對於未成年子女撫養權的爭奪也是異常緊張的。此時,可能有的人就以自己喪失生育能力爲理由,想要優先獲得撫養權。那麼這樣是否可行呢?我們一起透過下文進行具體瞭解吧。
按照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法院判決撫養權歸屬時會優先考慮。但是,有個限制條件是子女爲兩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如果是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是隨母方生活的。
關於孩子的撫養權歸屬,各種情形的歸屬安排如下:
一、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
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二、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於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爲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三、已滿10週歲的未成年子女,確定撫養權歸屬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綜上,若夫妻爭奪孩子撫養權的話,此時就只能讓法官依法作出判決。而一方以自己喪失生育能力爲理由,要求獲得撫養權的,需要提供實際的證據,法院判決撫養權歸屬時會優先考慮,但這僅僅針對兩週歲以上的子女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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