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輪流撫養後來又不想給對方了犯法嗎?

輪流撫養後來又不想給對方了犯法嗎?

我們大家都知道對於離婚的家庭來說孩子肯定是一個非常具有爭議的問題,我們大家對於孩子的撫養權也是非常關心的,對於孩子撫養權一般情況下都是判給其中的一方,但是也有輪流撫養的情況。那麼輪流撫養後來又不想給對方了犯法嗎?

輪流撫養後來又不想給對方了犯法嗎?

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通知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問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有關法律規定,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

根據上述原則,結合審判實踐,提出如下具體意見: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週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爲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

輪流撫養協議書書寫方法

(1)協議應該明確、具體,並且符合有關法律規定。在撫養方式上,包括對子女與直接撫養當事人共同居住、生活的約定;對限制他人代爲撫養的約定;對輪流撫養交接的約定;對子女戶口、入托、入學、醫療保險、民事代理問題的約定;對終止輪流撫養協議事由(如再婚、遷居)的約定;對臨時處理有關事宜(如在輪流期間,一方出現特殊情況,不能按約定時間撫養或需要雙方共同直接撫養等)彈性條款的約定,等等。

(2)輪流撫養時限應注意的問題。輪流撫養時限,包括輪流撫養的期限、終期、每次輪流的時間週期。輪流的週期不宜過短,也不宜太長。過短,經常變換子女生活環境,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太長,對於增加子女與父母雙方的感情不利,不符合輪流撫養的初衷。筆者認爲,對輪流週期的確定,學齡前少兒,一般以一至兩個月爲宜;如果子女已入學,最好以半個學期或一個學期作爲一個輪流週期,以便於子女的學習與生活。另外,需要注意的是,雙方各自直接撫養的時間,不一定強求一致,雙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酌定。

(3)撫養費用的承擔。輪流撫養子女並不意味着在一方直接撫養時,可以免除另一方給付撫養費的義務。在保證子女合法權益不受損害的前提下,雙方可以約定一方撫養期間,自行負擔撫養費,或有另一方給付一定數額的撫養費;還可以約定在本該一方撫養,由於特殊情況的出現不能撫養而由對方代行撫養之時,依代爲撫養時間長短,由一方補償對方一定撫養費用,等等。

(4)探視權的行使。在探視權利上,一方直接撫養時,應保證另一方對子女的探視權,這有利於加強父母與子女的感情聯繫,是保持雙方輪流撫養的連續性,並取得良好效果的重要措施。因此,應對探視子女的方式、地點、時間等加以約定。每次探視間隔可約定一週、半個月或一月。對於節假日、子女生日時的探視,以及帶走子女與自己臨時居住等事宜,也最好作出約定,以避免糾紛的發生。

(5)聯繫方式的約定。雙方離婚後保持一定的聯繫、溝通,是保證子女健康成長的必要過程。雙方應及時溝通子女的身體、學習等情況,對共同幫助子女適應新的生活方式、學習環境很有益處。因此,有必要對雙方聯繫方式、方法等問題作約定。

輪流撫養後來又不想給對方了犯法嗎在我們國家的法律規定中並沒有明確的相應說明,但是有側面的描述,對於這個問題是需要簽訂協議的,所以說這是違反了協議的。如果發生了這樣的問題我們是可以去法院提起上訴的,如果遇到了這樣的情況對方一般情況是沒有撫養權了。

標籤: 撫養 輪流 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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