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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子女的撫養費是怎麼規定的?

離婚後子女的撫養費是怎麼規定的?

離婚後子女的撫養費是怎麼規定的?

其實我國大多數人的傳統觀念當中對於家庭還是非常注重的,但是隨着時間的變化我國大多數的家庭呈現出來的狀態卻是越來越不穩定。夫妻離婚現在已經成了生活當中非常普遍的一種現象,但是離婚的時候像是離婚後子女的撫養費是怎麼規定的這個問題還是有很多人都不是特別的瞭解。

一、離婚後子女的撫養費是怎麼規定的?

在離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確定子女撫養費的數額時, 一般是根據以下三大標準來確定:

1、子女的實際需要。

2、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

3、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子女的撫養費標準具體數額如何確定? 根據司法解釋,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後,孩子的撫養費可按以下標準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3、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二、撫養費的支付方式

在撫養費的數目確定後,涉及到一個如何履行的問題?在司法實踐中,往往採用以下兩種方式:

1、一次性給付

對於這種給付的方式,雖然有人認爲應謹慎使用,但目前因人們經濟收入有顯著的增加,工作調動甚爲頻繁,也考慮到法院的執行效率;在法院判決離婚涉及子女撫養費的,往往大多都採用這種方式。而且這種方式被大部份當事人所接受。

2、定期給付和以物折抵

定期給付一般以月或季或年給付,以物折抵往往適用於下落不明的一方。

一次性給付或以物折抵一般是以十八週歲爲底線,即具體數目是按月或年的撫養費的數額乘以將子女撫養至十八週歲爲止,計算總數一次性給付完畢。子女撫養費發生法律效力之後,由於生活具有變動性,在父母的經濟狀況撫養能力及社會實際生活水平發生變化時,可以提起要求增加、減少或免除撫養費;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的事由包括:

1、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維持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2、因子女患病、上學等,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

但是我國婚姻法,包括司法實踐審判過程當中都是根據相關的因素來確定撫養費的標準的,子女的實際所需、雙方父母的實際收入能力會決定最終的撫養費判決。如果雙方都有着較爲穩定的工作跟收入來源的話,撫養費的支付比例按照20~30%,根據實際情況撫養費將來可以要求變更。

標籤: 子女 撫養費 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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