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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監護人了怎麼辦進行解決?

沒有監護人了怎麼辦進行解決?

沒有監護人了怎麼辦進行解決?

監護人是在被監護人沒有辦法自己獨資生活的情況下,對被監護人進行教育照顧的額職責的,也就是說需要撫養被監護人的,但是會出現的額情況就是沒有監護人的情況,在這樣的特殊情況下,對於被監護人沒有監護人了怎麼辦進行解決?下面一起關注一下民法中的詳細規定。

沒有監護人了怎麼辦進行解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三十二條之規定:“沒有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的,監護人由民政部門擔任,也可以由具備履行監護職責條件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擔任。”

法定監護人無監護能力時怎麼辦?

根據《民法通則》第十六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無民事行爲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親屬;

5、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法定監護人沒有監護能力時依照法定監護的順序確定監護人,對監護人的人選有異議的可以由法院指定監護。

沒有監護人了怎麼辦進行解決?這裏這種情況的出現雖然少,但是也還是會發生的,所以在玉帶沒有監護人的情況下,對於被監護人是可以送去由民政部門擔任的或者是說當地的額居委會或者是村委會進行擔任的,是不會在被監護人沒有生存能力的情況下進行生活的。

標籤: 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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