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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定監護人的權力有哪些

意定監護人的權力有哪些

一、意定監護人的權力有哪些?

意定監護人的權力有哪些

1、規定監護人有獲酬請求權

2、規定監護人的辭任權或拒任權

《民法總則》第三十三條規定,對於意定監護必須要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協商確定的監護人在該成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爲能力時,履行監護職責。

二、意定監護有哪些條件存在?

1、監護協議的被監護人在簽訂時必須是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成年人,這就要求簽署人具有完全自主的意思表示,能夠在意識清醒的情況下,決定自己在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爲能力時負責被監護人的監護職責。

2、意定監護必須採用書面形式,由於意定監護決定了被監護人在喪失或部分喪失民事行爲能力時的監護人,如不能採用書面形式,則很難保證自己真實的意思表示能夠實現,也難以保證自己的權益能夠得到保證。

3、意定監護的監護人也應該是具備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成年人。同時,這個監護人可以是近親屬、個人或者其他組織。但要注意的是如果在簽署監護協議時約定的委託監護人尚未成年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那麼即便被監護人實際需要監護時,該約定的委託監護人仍然不能成爲監護人。

4、意定監護協議書一定要進行有效公證,相比較於公民自己書寫或由律師代爲書寫,經過公證處公證的意定監護聲明書,可以透過公證處錄音錄像等手段,用國家公信力最大限度的確保意定監護聲明書的有效性及合法性,合理排除其他人提出的非法異議。

綜合上面所說的,意定監護人就是具有民事能力的成年人而所指定親屬或者是他人來照顧自己,但對於監護人有義務照顧被監護人,同樣也有自己自身的權利 ,對於此權利一般是可以辭任還有拒任,只要雙方沒有協商好是可以不用承擔其責任的。


標籤: 權力 監護人 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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