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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如何爭取小孩撫養權

離婚如何爭取小孩撫養權

一、夫妻離婚如何爭取小孩撫養權?

離婚如何爭取小孩撫養權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通知的宗旨,在審理離婚糾紛中關於子女撫養權的問題時,需要遵從幾個原則,即應當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子女撫養權問題,並作出具體規定。

2、針對兩週歲以下的子女

根據該《通知》第1條的規定:“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上述規定,主要考慮到孩子在哺乳期,以及其他不便由男方照顧的情況,原則上由女方撫養,更利於孩子的健康成長,但是有上述情況之一的,男方也可以主張撫養權。當然夫妻雙方也可以協商兩週歲以下的子女隨父方一起生活,如對子女的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以准許。

3、針對兩週歲以上的子女

根據《通知》第3條的規定:“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一方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一方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總結起來主要有這幾種情況,一方不能生孩子了;和一方生活較長時間的;一方沒有其他子女的;另一方患嚴重產染病或其他疾病的。

雖然孩子在兩週歲以上的,但是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條件旗鼓相當,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此時,如果子女與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生活較長時間,而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願意撫養且有能力的,可作爲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未成年子女十週歲以上的,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綜上所述,夫妻雙方離婚,2週歲以上子女父母均要求撫養的,應當考慮女方是否已做絕育手術,如果子女跟隨一方·生活時間較長,改變撫養人對子女身心健康成長不利,一方有無子女,或者一方患病,不宜撫養子女。如果父母親條件相當,應當考慮祖父母是否有能力照看子女。

標籤: 離婚 撫養權 小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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