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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書遺囑具有法律效力的條件有哪些?

自書遺囑具有法律效力的條件有哪些?

自書遺囑具有法律效力的條件有哪些?

自書遺囑具有法律效力的條件有哪些?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2款規定:“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根據這項規定,自書遺囑的要求是:

1、須由遺囑人親筆書寫遺囑內容並簽名;

2、須由遺囑人親自用筆書寫遺囑全文;

3、必須註明年、月、日,三項缺一不可。

自書遺囑並不需要見證人。但是,打印出遺囑只是簽名,註明年、月、日,其 效力是有爭議的,看具體情況而定,如果有相反證據證明該打印的遺囑並非本人真是意思表示,很可能被認定爲無效遺囑。

因此,自書遺囑最好是能夠自己書寫,有個人的筆跡爲證。

除此之外,遺囑有效還有以下要求:

1、立遺囑人必須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爲能力。

即年滿18週歲且精神狀態正常的人立的遺囑纔有效。

2、囑必須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受脅迫欺詐所立遺囑以及被篡改、僞造的遺囑無效。

3、遺囑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不得損害國家,集體的利益。

4、遺囑應爲缺乏勞動能力而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不得處分屬於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財產。

關於自書遺囑是否需要公證。根據《民法典》的規定,遺囑分爲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和口頭遺囑,它們都具有法律效力。

但是公證遺囑的法律效力最高,因爲根據法律規定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也就是說,如果同時存在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等,內容相牴觸,應以公證遺囑爲準。

綜合上面所說的,自書遺囑就是由自己所訂立的遺囑,但這份遺囑也是有條件限制性的,必須要由自己親筆書寫,而且必須要自己親自簽名,同時對於日期也要註明清楚,這樣才能確定遺囑的訂立時間,所以,遺囑的訂立都是有法律依據的。

標籤: 遺囑 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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