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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是身份行爲還是財產的行爲?

遺囑是身份行爲還是財產的行爲?

一、遺囑是身份行爲還是財產的行爲?

遺囑是身份行爲還是財產的行爲?

立遺囑,是立遺囑人處分自己財產權益的行爲,是屬於單方法律行爲。

民事法律行爲是指公民或法人以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爲目的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合法民事行爲。民事法律行爲爲《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施行)》所採用,民事法律行爲的上位概念是民事行爲,具有表意性和目的性,排除了事實行爲;同時民事法律行爲是合法行爲,以適法性爲特徵,不包括無效民事行爲、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爲以及效力未定民事行爲。嚴格稱謂是“法律行爲”,中國民法稱民事法律行爲。  

根據民事法律行爲的成立需要一方還是雙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其可分爲:單方行爲、雙方行爲和多方行爲。立遺囑屬於單方行爲,訂合同就屬於雙方或者多方行爲。只要是行爲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其所爲的民事法律行爲就成立。

二、遺囑的效果

遺囑的不生效,是於遺囑人死亡時,其所立遺囑雖然不違法,但卻不發生法律效力,即不能執行。遺囑的不生效與遺囑的無效,既有不同,又有相似之處。兩者的根本區別在於:遺囑的無效是因遺囑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而不能發生效力,遺囑的不生效則並非因遺囑違法。二者的相似之處在於:被繼承人的遺囑不能執行,遺囑所涉及的財產應按法定繼承辦理。

遺囑無效,是遺囑因不符合法律的要求而不發生法律效力。遺囑只要不符合遺囑有效條件之一,就是不應發生法律後果的無效遺囑。但繼承法特別強調下述幾種遺囑無效:

無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爲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屬於無遺囑能力的人,不具有以遺囑處分其財產的資格。因此,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所立的遺囑是無效的。無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即使於死亡之前已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在其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時所立的遺囑也仍是無效的,而不能隨其具有了完全民事行爲能力而有效。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於設立遺囑後被宣告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其原設立的遺囑仍可有效,但其對原設立遺囑變更或撤回的,遺囑的變更或撤回無效。

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所謂受脅迫所立的遺囑,是指遺囑人受到他人非法的威脅、要挾,爲避免自己或親人的財產或生命健康遭受侵害違心地做出與自己的真實意思相反的遺囑。所謂受欺騙所立的遺囑,是指遺囑人因受他人的故意歪曲的虛假的行爲或者言詞的錯誤導向下而產生錯誤的認識,做出了與自己的真實意願不相符合的意思表示。脅迫、欺騙遺囑人的人,既可以是繼承人,也可以是繼承人以外的人;既可以是因遺囑人受脅迫、受欺騙所立的遺囑得到利益的人,也可以是不會從遺囑人的遺囑中得到任何利益的人

綜合上面所說的,遺囑的存在就是爲了可以更好的分配自己的產生,而對於訂立遺囑所產生的行爲也是與法律息息相關的,存在的每一個條款都會與法律有關係,所以,當自己在處理遺囑的時候就要依法的進行訂立,這樣自己的遺囑才能起到法律的效益。

標籤: 財產 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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