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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協議的效力在我國是怎樣的?

收養協議的效力在我國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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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協議的效力在我國是怎樣的?

在我們國家的農村部分可能有人會關於收養這個問題私底下協商,然後訂立一個協議,就當是收養完成了。實際上,這種行爲是非常常見的,但是對於這種行爲是否發生法律上保護的效力,大家並不清楚。那麼收養協議的效力我國是怎樣的?下面爲大家介紹。

一、收養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收養法》第十五條規定,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

收養關係當事人願意訂立收養協議的,可以訂立收養協議。

收養關係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

因此,收養未成年的嬰兒,必須到民政機關進行登記,並辦理收養證。如果私下籤訂協議,收養嬰兒的,該協議自始無效,沒有任何的法律效力。

辦理收養登記需要什麼材料

(一)收養人的居民戶口本和居民身份證

(二)收養人所在單位或者村、居委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能力等情況的證明。

(三)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四)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還應提交經常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情況證明,其中收養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收養人還應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無子女的證明。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的報案證明。

(五)送養人的居民戶口本、身份證(組織做監護人的提交其負責人的身份證)。

(六)監護人做送養人的,應提交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和實際承擔監護責任的證明,孤兒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證明,或者被收養人生父母無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並對被收養人有嚴重危害的證明。

(七)生父母送養人的,應提交與當地計劃生育部門簽訂的不違反計劃生育的協議;有特殊困難的證明;單方送養的,應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證明;子女由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收養的還應提交公安機關出具的或者經過公證的與收養人有親屬關係的證明。

(八)被收養人的戶口本及健康檢查證明(收養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棄嬰兒童的可以不提交戶口本)。

(九)被收養人是殘疾兒童的應提交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殘疾證明。

二、辦理收養登記手續怎麼收費

(一)收養登記收費標準

1、申請手續費 20元件。

2、收養登記調查費 220元件。

3、解除收養關係登記費 100元件。

4、公告費,就是收養人登報查找被收養人生父母的公告費,由收養人按實繳納。

(二)收養登記收費依據

1、申請手續費 [1992]價費字349號。

2、收養登記調查費 [1992]價費字349號。

3、解除收養關係登記費 [1992]價費字349號。

首先,收養它是一個法律上的行爲,因此它是需要向縣級以上的政府民政部門來進行登記的。這從另一個側面也反應出來了,如果是村民們私下訂立的收養協議。它是一種自始無效的協議。必須要符合法律規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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