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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養與收養有何區別

領養與收養有何區別

領養,就是法律上的收養,指透過合法手續,自願把別人所生的子女,包括非婚生子女、孤兒,收作自己的子女來撫養。領養他人的子女爲自己的子女,收養人稱爲養父、養母,被收養人稱爲養子、養女。養父母與養子女的關係雖不是由血緣關係而產生的,但是以雙方自願爲原則,一經合法成立,就應視爲血親關係,受到法律的保護。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條
無子女的收養人可以收養兩名子女;有子女的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
收養孤兒、殘疾未成年人或者兒童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的限制。

領養與收養有何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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