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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離婚的冷靜期規定有什麼?

民法典中離婚的冷靜期規定有什麼?

一、民法典中離婚的冷靜期規定有什麼?

民法典中離婚的冷靜期規定有什麼?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爲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這一規定中的30天時限,即社會熱議的“離婚冷靜期”。所謂“離婚冷靜期”,就是指夫妻協議離婚時,給要求離婚的雙方當事人一段時間,強制當事人暫時擱置離婚糾紛,在法定期限內冷靜思考離婚問題,考慮清楚後再行決定是否離婚。這個法律規定當事人冷靜思考離婚問題的期限爲“離婚冷靜期”。

所謂“離婚冷靜期”,就是指夫妻協議離婚時,給要求離婚的雙方當事人一段時間,強制當事人暫時擱置離婚糾紛,在法定期限內冷靜思考離婚問題,考慮清楚後再行決定是否離婚。

二、離婚冷靜期是強制的嗎?

離婚冷靜期是強制的,但離婚冷靜期僅適用於協議離婚的情形,訴訟離婚是沒有離婚冷靜期這個說法的,只要想離婚了,那麼就可以隨時向被告住所地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離婚有兩種方式,一是協議離婚,二是訴訟離婚。

1、協議離婚。雙方協商一致離婚的,應該簽訂離婚協議,且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而達成的協議或者意見。簽訂離婚協議之後,雙方還需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在民法典生效以後,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後還需要經過30天的離婚冷靜期,冷靜期期滿之後30日內還需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否則視爲雙方撤回離婚申請。

2、訴訟離婚。想要離婚的一方可以到對方所在地的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對方所在地的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一般是指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一般情況下,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離婚冷靜期是法律上的強制規定,有明確的時間限制,(一個月的時間)但沒有次數限制,只適用於協議離婚的方式,在訴訟離婚中,並沒有離婚冷靜期的說法。夫妻雙方協商一致,簽署離婚協議後,可以辦理離婚手續。

標籤: 離婚 民法典 冷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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