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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失蹤怎麼申請離婚?

女方失蹤怎麼申請離婚?

一、女方失蹤怎麼申請離婚?

女方失蹤怎麼申請離婚?

第一、直接到法院起訴離婚。根據相關規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起訴至人民法院,只要求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的人失蹤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下落不明的人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

第二、可以在起訴離婚前先向法院提出宣告對方失蹤的申請,再依照法定程序,其被宣告爲失蹤人後,再到法院起訴,法院可以根據相關規定判決離婚。

綜上,可以直接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但爲了更可能達到離婚目的,建議最好先對配偶提出宣告失蹤申請,待法定程序宣告其爲失蹤人後,再到法院起訴離婚。

二、《民法典》對於離婚的規定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條 完成離婚登記,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即解除婚姻關係。

第一千零八十一條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應當徵得軍人同意,但是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二條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爲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三條 離婚後,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婚姻關係的,應當到婚姻登記機關重新進行結婚登記。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爲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對於離婚的具體情況,是需要由雙方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來進行合法的處理的,特別是雙方可以選擇協議離婚或者起訴離婚兩種情況來進行合法的處理,如果可以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那麼就是可以按照協議離婚的情況來處理。

標籤: 女方 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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