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起訴離婚怎麼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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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實踐經驗的總結,以下離婚訴訟程序可供參考:
(一)起訴階段
這一階段包括以下三個程序:
1、原告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書、副本及相關的證據
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檔案、材料,進行審查
3、經審查起訴符合法律規定、要求,作出受理決定並立案,反之則退回原告檔案及材料,並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
(二)答辯階段
1、人民法院決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原告的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並告知被告作出書面答辯
2、被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達的起訴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書面答辯
被告在十五日內不提出答辯,人民法院照常審理案件並作出判決。
如果被告確因非個人意志的原因在十五日內不能作出答辯,可以據實向人民法院申請,請求延期,人民法院院長可以作出延期的決定。
(三)開庭審理階段
這一階段進入離婚訴訟的實質性階段,主要是審查證據,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確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它包括以下程序步驟:
1、法庭調查
2、法庭辯論
3、法官主持調解
4、調解無效、判決
未依法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且爲法律承認的事實婚姻。對於符合登記離婚條件的合意離婚,如果當事人基於某種原因不願意進行離婚登記的,也可以適用訴訟離婚。
二、起訴離婚需要滿足的條件是什麼?
1、夫妻一方要求離婚,另一方不同意離婚的。
2、夫妻雙方都願意離婚,但在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上不能達成協議的。
3、未依法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且爲法律承認的事實婚姻。對於符合登記離婚條件的合意離婚,如果當事人基於某種原因不願意進行離婚登記的,也可以適用訴訟離婚。
在當代的社會,離婚訴訟程序是在我們國家民事訴訟法當中有非常明文的規定的,首先第1步就是需要當事人提交民事起訴狀,只有這樣才能夠啓動民事的離婚訴訟的程序,之後就是法院的審理和法院的判決階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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