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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證名字和身份證上名字不一樣怎麼辦?

結婚證名字和身份證上名字不一樣怎麼辦?

結婚證名字和身份證上名字不一樣怎麼辦?

一、結婚證名字和身份證上名字不一樣怎麼辦?

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結婚證上的姓名。

當事人如果因爲姓名變更,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結婚證上的姓名,應提供公安部門出具的當事人變更姓名的證明材料。當事人的戶口簿上以曾用名的方式反映姓名變更的,婚姻登記機關可以採信。婚姻登記機關應按照補發結婚證的程序,重新發給當事人結婚證,同時應當收回當事人原結婚證。

當事人辦理過結婚或者離婚登記,申請補領時的婚姻狀況因離婚、喪偶或者復婚發生改變的,不予補發婚姻登記證,可由婚姻登記機關出具婚姻登記記錄證明;

當事人因故不能到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的,可以委託他人辦理。委託辦理應當提交經公證機關公證的當事人的身份證件複印件和委託書。委託書應當寫明當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時間及承辦機關、目前的婚姻狀況、委託事由、受委託人的姓名和身份證件號碼。受委託人應當同時提交本人的身份證件。

二、領取結婚證的條件由哪些?

領取結婚證的法定條件:雙方自願、均無配偶,男滿22週歲、女滿20週歲,雙方非直系血親、非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沒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按理來說每個人都具有結婚的權利,其實不然,按照我國法律規,至少以下幾種人不具備結婚的條件:

(一)已經與第三者有婚姻關係,而且這種婚姻關係沒有中止的人。這種人結婚也就犯了通常所說的重婚罪。

(二)低於結婚年齡以下者:男性早於二十二週歲,女性早於二十週歲。

(三)患有不應結婚的生理缺陷。患麻風病未經治癒或患其他在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者,禁止結婚。

(四)和自己有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關係的親人結婚,也是不允許的,也就是平時說的近親結婚。這違反我國提倡的優生學原則。

(五)對於喪失性行爲能力的人倒不是說不能結婚,但必須事先要與對方講明。如果隱瞞這一情況,與對方結婚,婚後因此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一方要求離婚,應當准予離婚。

所以如果結婚證和身份證上的名字不一樣,那麼肯定是需要進行變更的,最好是變更結婚證上的姓名,當事人可以將自己身份證上姓名的變更材料,帶一份,到辦理婚姻登記地的所在部門。如果是戶口本上,他是寫的有當事人的曾用名的,那麼民政部門的登記機關是可以採信。

標籤: 結婚證 身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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