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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婚姻家庭矛盾糾紛的原因是什麼?

造成婚姻家庭矛盾糾紛的原因是什麼?

市場經濟對婚姻家庭關係的穩定性帶來一定程度的衝擊。不少家庭成員面臨着分流、下崗以及快節奏、高效能、高風險職業帶來的經濟壓力和精神壓力,加之現代社會人們的主體意識日益復甦,致使兩性關係的矛盾越來越難調適。不少夫妻本來懷着美好的嚮往進入婚姻,但由於不善於化解社會壓力和家庭矛盾,致使本該有希望挽救的婚姻一步一步走向死衚衕。市場經濟對當代婚姻家庭關係的衝擊還表現在利益驅動迫使現代人的婚戀觀、價值觀受到影響。以能否賺到大錢作爲擇偶標準、以賺錢多少決定夫妻在家中的地位、爲了金錢不惜作爲第三者破壞他人家庭、有了錢就尋找刺激等現象屢見不鮮。

造成婚姻家庭矛盾糾紛的原因是什麼?

女性綜合素質偏低使她們很難走出弱勢羣體的陰影。傳統的“女子天生不如男”、“讀書好不如嫁得好”,“嫁雞隨雞、嫁狗隨狗”、“命中註定”、“逆來順受”等封建思想仍然存在。不少女性在外與男性一樣在職場上拼殺,但回到家裏卻生活在傳統封建思想的陰影下而不自知。有的女性在家庭矛盾衝突中往往走極端,要麼逆來順受,委屈求全;要麼窮追猛打,大吵大鬧;要麼偏激狹隘,走上絕路;有的女性法制觀念淡薄,明知法律已取消事實婚姻,但仍願意與男方以夫妻名義同居;有的明知做第三者不合法,仍與有婦之夫同居;有的女性在自身權益受到侵害時,不懂得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社會對家庭矛盾的綜合整治缺乏系統健全的監控。家庭矛盾的深化,往往有其產生——積累——爆發的過程,如果能在矛盾出現之初給予必要的疏導,可能杜絕不必要的後果發生。但在現實社會中,有些調解部門對家庭糾紛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麻痹大意,致使矛盾進一步激化。我國的《民法典》、《婦女權益保障法》等法律,在現實中,由於條款操作有一定難度或執行有一定的彈性,有些鑽法律空子。如重婚罪的界定、家庭暴力程度的鑑定等,往往很難一一落到實處,形成了“法律上的條款不等於實際執行”這樣一種尷尬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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