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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對於遺棄家庭成員有那些規定

法律對於遺棄家庭成員有那些規定

法律對於遺棄家庭成員有那些規定

我們經常可以看到許多,醫院棄嬰,留守老人無人撫養,子女之間相互推脫推卸贍養責任等。一般這種現象多出現在年邁老人,殘障幼兒等無法生活自理的家庭成員身上。那麼我們怎樣定義遺棄家庭成員,法律對於遺棄家庭成員有那些規定,又該受到怎樣的懲罰呢?大家可以瞭解一下,還有疑惑之處,本站爲您實時解答。

(一)怎麼定義遺棄家庭成員 

家庭成員間的遺棄,指家庭成員中負有贍養、扶養、撫養義務的成員對需要贍養、扶養和撫養的成員不履行行其應盡義務的違法行爲。此處“需要贍養、撫養和撫養的成員”是指家庭中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這裏“沒有獨立生活能力”,是指不具備或喪失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而需要其他家庭成員給予供養,或雖有一定的經濟收入但生活不能自理而需要其他家庭成員照顧的情況。這裏的“贍養、扶養、撫養”不僅指物質上的供養,還包括生活上的幫助、照料以及精神上的撫慰。隨着人們物質生活水平的提高,對老人的精神贍養日益顯得重要。遺棄行爲的受害人往往是家庭中的老弱病病殘者和缺乏獨立生活能力的人,這就使得遺棄行爲具有更大的社會危害性。

(二)法律對於遺棄家庭成員有哪些規定

婚姻法禁止家庭成員間的遺棄,明確規定遺棄行爲的受害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支付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的判決;遺棄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自訴;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遺棄罪 是指對於老年、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行爲。如父母拒絕撫養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子女拒絕贍養已失去獨立生活能力的父母。 我國刑法第183條規定,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這裏所指的情節惡劣,通常是指被遺棄人因生活無着而被迫到處乞討,遺棄動機卑鄙,遺棄手段十分惡劣的,由於遺棄造成病、殘、死亡後果的等情況。

法律還規定,對於由於遺棄而引起被遺棄人精神失常、自殺、死亡後果的,或者基於一慣玩弄女性而遺棄婦女或兒童的,應當從重處理。 首先所謂遺棄罪,是指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行爲。本罪侵犯的對象限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所謂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是指家庭成員中具有以下幾種情況的人:

(1)因年老、傷殘、疾病等原因,喪失勞動能力,沒有生活來源;

(2)雖有生活來源,但因病、老、傷殘,生活不能自理的:

(3)因年幼或智力低下等原因,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

構成本罪的前提條件是行爲人必須負有扶養義務,如父母有撫養子女的義務,子女有贍養父母的義務,在一定條件下,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有撫養孫子女、外孫子女、弟妹的義務,孫子女、外孫子女、弟妹亦有贍養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的義務,夫妻相互間有扶養義務。其次是行爲人能夠負擔卻拒絕扶養。最後是遺棄行爲必須達到情節惡劣才構成犯罪。 “贍養、扶養、撫養”不僅指物質上的供養,還包括生活上的幫助、照料以及精神上的撫慰。隨着人們物質生活水平的提高,對老人的精神贍養日益顯得重要。

這不光是從道德上來說不爲人所接受,更會造成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法律層面更是不爲允許。那麼,作爲父母,作爲子女,在面臨這種狀況的時候希望大家都能設身處地的想一想,多關愛自己的親人,同時維護自己的道德人性不至於泯滅,更加不要觸碰法律的底線。希望我的解答能給您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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