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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是指什麼?

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是指什麼?

一、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是指什麼?

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是指什麼?

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是指滿了8週歲以上,不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不可以完全辨別出自己所作所爲的成年人。其行爲的法律效果爲沒有經過父母、配偶等代理,也沒有經過父母、配偶等事先同意的,自己獨自做出的法律行爲的效力待定。但可以接受贈與等不負法律義務的行爲。

二、法律規定的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因智力發育不成熟或者精神存在一定程度的障礙,不能認清自己的行爲後果。如果讓其實施行爲,則可能既不利於行爲人自身利益的保護,也會損害他人的利益。因此,這種情況下的民事主體實施行爲的範圍受到限制,只能親自實施與自己智力、精神狀況相適應的行爲,並承擔相應的行爲後果。超出自己智力、精神狀況的行爲,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

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包括兩種情況:

1、8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

第19條規定,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爲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爲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爲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爲。

特殊情況:第18條第2款規定“十六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爲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

2、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爲的成年人

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爲的成年人爲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爲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爲或者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爲。

成年人的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認定與撤銷:

成年人的限制行爲能力由其利害關係人或者有關組織向人民法院申請認定。

被人民法院認定爲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經本人、利害關係人或者有關組織申請,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復的狀況,認定該成年人恢復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

這裏的有關組織包括: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

綜上所述,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就是指法律規定的年齡階段,這個階段是指八歲到18歲這個區間,在這個區間年齡的未成年人,他們的所作所爲在法律上來說都是不具有效力的,是否具有效力都要看其代理人的是否追認。不過有一種特殊情況,16週歲的未成年人,他如果已經靠自己的勞動取得了收入,那麼他就不再算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

標籤: 民事行爲 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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