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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怎麼認定出資性質是借款還是贈與? 婚後父母爲子女出資購房

法院怎麼認定出資性質是借款還是贈與? 婚後父母爲子女出資購房

杭州離婚律師再談:婚後父母爲子女出資購房,法院怎麼認定出資性質是借款還是贈與?

婚後父母爲子女出資購房,法院怎麼認定出資性質是借款還是贈與?

婚後父母爲子女出資購房,一方主張是借款,另一方認爲是贈與的情況下,法官不會在離婚案件中處理該筆出資問題,需要父母另案以“民間借貸糾紛”起訴,法官在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審查出資性質問題。

那麼,今天李曉娟律師從原被告身份確認開始,帶大家瞭解一下這種因父母出資引起的民間借貸糾紛的庭審現場是怎麼樣的。

原告:大紅(小紅的父親)

被告一:小紅

被告二:小明

小紅和小明系夫妻,大紅爲小紅的父親。小紅和小明於2008年登記結婚

2009年2月20日,小紅和小明與案外人小強等簽訂房屋買賣協議,房價是255萬元。同年2月24日,小紅向中國銀行貸款140萬元,貸款期限爲300個月。購房前後,大紅多次透過銀行向小紅轉賬或存現。

2014年8月29日,小紅向大紅出具借款確認書(大家可以借鑑):本人借款於2009年4月 3日購得位於                        室房屋一套,登記在本人及小明名下。該房屋購買總價爲255萬元,向父母借款用於支付首付款、稅費、償還按揭貸款,共計122萬元。此後,小紅多次與大紅簽訂借據,借款用於償還房屋貸款。

後2017年8月20日,小紅再次向大紅出具借款協議書:小紅購買                        室房屋至今全部已支付款項均爲向大紅所借。並約定自2016年9月起,續借的購房款均以銀行放貸和扣款流水賬單金額爲準。同時約定未還清全部本息之前,小紅不得單方面將房屋進行任何所有權分割、變動和處理,以用作返還借款本息的擔保,今後如遇爭議事項不能協商解決,發生訴訟則由出借人工作所在地某人民法院受理。

好,案情就是這些了,我們看看本案的各方觀點。這個案子很經典,尤其對於法院判詞,可以作爲自己起訴的觀點使用。

原告(借錢父母方)觀點:

原告大紅認爲,借款是真實存在的,當時小夫妻購房是用於投資而非居住,所以纔買了200平方米的房子,本來只是借首付款,但是後來由於小明收人不高沒有能力支付按揭,只能繼續向大紅借錢還貸,客觀上大紅也沒有能力贈與小夫妻二人如此高額的款項。借條的情況小明都是清楚的,只是不肯簽字字而已。

被告一(子女一方)觀點:

被告一小紅認爲,所有的首付款和還貸均是向大紅的借款,實際大紅給小紅的款項要高於還還貸的金額:房屋成本不到300萬元,現在價值1200萬元。應該由夫妻共同償還。

被告二小明(配偶方)認爲,大紅提供的證據漏洞百出,所謂的借款是大紅和小紅串通形成的虛假債務,是典型的虛假訴訟。

實際房屋的首付款中有100萬元是小紅的叔叔對小明夫婦的贈與,之後的還貸部分也是小明和小紅在共同還貸,只是家裏的錢都是小紅在管,小明只管交錢,具體還事宜都是小紅在操作。

贈與是單務合同,受贈人只要接受贈與,財產所有權轉移整個贈與就完成了,所以大紅應當就其主張的借款進行舉證而不應當由小明來舉證明贈與。

一審法院觀點:

一審法院認爲,

第一,小紅和小明的購房行爲發生在2009年2月,小明尚在服役,所有購房手續均由小紅辦理同時,小紅購房的另一目的是方便小明回來後落戶上海,與其共同生活。對此小明不但知曉,並授權小紅辦理相關手續。因此,在小明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大紅的出資是贈與的情況下,小紅對購房款項系借款的說法更具說服力。

第二,小明認爲借條系僞造,法院認爲,結合庭審陳述,可確認大紅與小紅之間的確存在借款的合意。由於大紅的錢款系多次、陸續支付,大紅支付首筆款項後逾5年要求小紅寫下借據,出具借據的時間也仍處於陸續支付的過程中,因此借據形成時間並不影響借款合意的形成;借據上的個別筆誤也並不能證明借據是僞造的。

第三,借款合同是諾成性、實踐性合同。本案中,大紅提供了借條,也提交了借款實際交付的證據。

第四,小紅和小明居住房屋幾乎全額由大紅出資,產權登記卻爲小紅和小明,小紅和小明也享受了大紅的出資帶來的房屋的鉅額增值。

因此,法院確認大紅的出資系借款,小明的觀點法院難以採信。

雖然小明未在借條上簽名,但小紅和小明系夫妻關係,該款項系用於小紅和小明購房居住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2條的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爲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爲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援。

根據上述司法解釋,小紅所借款項用於家庭買房,屬於日常生活需要,應視爲夫妻共同債務。

且根據查明事實,小明對於買房一事是知曉的,並委託小紅辦理購房事宜,因此其作爲家庭共同成員,理應共同歸還借款。

一審判決後,小明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觀點:

二審法院認爲,

首先,就法理而言,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相關規定,當事人對贈與等事實的證明,人民法院確信該待證事實存在的可能性能夠排除合理懷疑的,應當認定該事實存在。故贈與事實“排除合理懷疑”的認定標準應當高於一般事實“具有高度可能性"的證明標準。

本案中,大紅和小紅均表示大紅出資時雙方明確款項是小紅向大紅的借款,而小明則認爲大紅的出資系贈與。

對此本院認爲,從購房的過程來看,2009年購買係爭房屋時小明尚在服役,其授權小紅全權辦理購房相關手續,當時小明和小紅已經結婚,小明對於兩人要購房、房屋價格、家庭存款等情況均應是明知的,其應當知曉兩人的經濟能力根本無力支付購房款,在此情況下,小明既然授權小紅辦理購房手續,應當視爲同意由小紅辦理與購房相關的全部事宜,包括借款用於支付首付款等。

現小明主張只委託小紅購房、沒有委託小紅借款,該主張顯然有違誠實信用原則,在小紅確認是向大紅借款購房的情況下,小明堅持主張該款項系大紅的贈與缺乏依據。

從出資人大紅的意思表示來看,其不但要求小紅在2014年之後每年出具借條對借款事實及金額作出確認,而且從2009年開始大紅給小紅的款項基本都是透過銀行轉賬方式支付到小紅歸還按揭貸款的帳戶中,所有取款存款、轉賬均有銀行流水可以反映出資金走向,這種方式也有別於一般父母在生活中以贈與的方式給予子女幫助,這與大紅所主張的其本意就是借款故而保留了所有資金流向痕跡較爲相符。

其次,就情情理而言,在普遍高高房價的社會背景下,成年子女因結婚等需要購置房屋但經濟能力有限,父母給予幫助的情形比較常見,但此舉源於父母關愛子女之心,而非父母應盡之義務,不能將父母的幫助認定爲理所當然的贈與,這種坐享其成的思想不應倡導。

本案中,小紅與小明均系接受過高等教育的成年人,對於自己的經濟能力、收入來源應有清晰的認知,小明在不具相應經濟能力的情況授權小紅辦理購買200平方米的房屋的全部手續,理應對小紅可能又對外借貸的情兄予以知曉並同意。

同時,雙方在沒有購買能力的情況下購買超大面積房屋,亦有投資購房的含義在其中,此有別於一般父母幫助子女解決結婚居住用用房的社會出態,對此父母沒有贈與的必要,客觀上大紅作爲工薪階層世也不具備贈與上百萬元款項的能力。

此外,小紅和小明在婚後兩人均有固定收人來源的情況下,,仍然由父母出資來歸還按揭貸款,顯然不合理地加重了父母的負擔,父母也沒有無條件對成年子女給子資助的法定義務。

因此,本院認爲,在父母出資時未明確表示出資系贈與的情況下,宜認定購房出資款系以幫助爲目的的低時性資金出情,子女仍負有情還義務。至於事後父母是否主張子女償還,應屬父母自主行使債權的範疇,與債權是否客觀成立無關。

再次,就公平角度而言,係爭房屋購買價爲255萬元,其中首付款122萬元系大紅出資,截至2018年3月訴訟前發生的還貸金額爲110餘萬元,每月的按揭貸款基本都是由大紅打到小紅還款帳戶後再歸還銀行貸款,故原審法院認定係爭房屋基本由大紅全額出資符合客觀事實。

雙方確認目前的房屋價值大約爲1200萬元,顯然小紅、小明夫婦因爲大紅的出資已經享受了鉅額的房屋增值利益而大紅在揹債的情況下承擔了房屋的首付款及按揭貸款,如果將大紅的出資推定爲贈與,利益存在重大失衡,有違公平合理之原則。

最後,綜合以上理由,本院認爲大紅的出資應認定爲借款,而非贈與。小紅因生活所需向大紅借教,且款項均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故原審法院判令小明承擔共同還款責任並無不當,本院子以維持。

杭州離婚律師李曉娟結語:

我們代理的離婚案件中,財產分割一直是離婚訴訟案件中最有爭議的部分,而房產分割又是財產分割的重中之重。近年來,因離婚糾紛衍生出來父母爲子女購房出資性質問題一直是司法實踐中的難點。如果離婚案件中涉及到父母爲子女出資的難題,一定要諮詢專業的離婚律師,否則,影響到的利益不是一星半點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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