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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債務如何寫屬於個人債務?

離婚時債務如何寫屬於個人債務?

1、夫妻一方或雙方的婚前債務

離婚時債務如何寫屬於個人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是基於夫妻關係的確立爲前提的,婚姻關係建立前,夫妻雙方是彼此獨立的沒有法律聯繫的民事主體,任一方所舉之債當然是其個人債務。婚前個人債務,即使因行使撤銷行爲或對無權代理行爲的承認或因所附停止條件的成就等原因而使該債務在婚後才發生,也仍爲婚前的個人債務。

2、婚內約定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正如婚前個人債務可以透過約定而使之成爲夫妻共同債務一樣,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因共同生活所負的共同債務也可以約定爲個人債務。夫妻將共同債務約定爲個人債務的效力只對夫妻雙方內部而言,該約定不能對抗第三人,除非有證據證明第三人明知或同意該約定。

3、夫妻一方以個人財產從事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

無論是否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內,夫妻任一方對自己的個人財產有完全的獨立支配的權利。因夫妻一方以個人財產從事經營所負的債務理應爲一方的個人債務,除非夫妻明確約定爲共同債務。

4、夫妻一方擅自利用夫妻共同財產從事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

婚姻存續期間,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從事經營活動,對方不知道事後也未追認,該經營活動所負債務爲一方個人債務。因爲,從事經營活動所需資金數額較大,從事經營活動應由夫妻雙方共同決意,一方不得擅自決定,該行爲已經超出了夫妻家事代理權的範圍。

5、夫妻一方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人所負擔的債務

在夫妻家事代理權範圍外,對外負債應由夫妻雙方合意而產生,夫妻一方擅自舉債的行爲與夫妻的對方沒有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不符合連帶債務的特徵。如果夫妻一方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人而產生債務,則該債務爲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當然,根據夫妻財產約定自由的原則,事後可以透過約定的方式使一方的個人債務轉化爲夫妻共同債務,實踐中一般是透過夫妻的相對方的追認來完成債務性質的轉化的。

6、夫妻一方因侵權行爲或犯罪行爲所產生的債務

夫妻一方因民事侵權或刑事犯罪而產生的債務或罰金,是夫妻一方的過錯或犯罪行爲所導致,與夫妻的另一方沒有法律聯繫。因此,該債務或罰金以及因民事侵權行爲或犯罪行爲而生髮的訴訟費用、律師費用等相關費用只能是一方的個人債務。

7、管理或成就夫妻一方個人財產時所負的債務

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不論是自己管理還是委託他人管理,又此產生的債務顯然屬於一方的個人債務。因爲該債務是基於一方的個人財產而產生,該財產的利益爲一方所獨自享有,根據權利義務對等原則,夫妻另一方不享有財產權利,當然不用承擔因管理財產而生髮的債務。

8、夫妻一方以個人財產或擅自以夫妻共同財產爲他人提供擔保所發生的債務

夫妻任一方對個人財產擁有所有權,任一方以個人財產對外提供擔保不爲法律禁止,但由於擔保行爲而發生的債務另一方則無須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當然夫妻約定或相對方事後追認的情形除外。對於夫妻共同財產,一方在爲對外擔保行爲時應徵得夫妻另一方的同意,除非事後夫妻有明確約定或夫妻另一方作事後追認,否則一方要單獨承擔責任。

9、夫妻一方因惡習或從事違法行爲而負的債務

夫妻一方因賭博、嫖猖、吸毒等惡習或違法行爲而對外所負的債務。當然,如果夫妻一方的債務並非爲上述惡習或違法行爲直接發生,而是向第三人借款從事上述惡習或違法行爲,而該第三人也不知夫妻一方借款的用途是用自上述惡習或違法行爲時,作爲善意的第三人的權利理應受到法律保護,可以以夫妻共同債務的形式向夫妻雙方主張債權。

10、夫妻一方在分居期間所負的債務

分居現象在我國的婚姻生活中是一個較常存在的問題,分居可因一方的單方意思所發生,也可因雙方的合意而形成。分居是夫妻生活狀態或生活方式的變化,而不是夫妻婚姻關係的性質發生變化。即使分居滿兩年,也只是作爲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理由來得到法院的認可,我國並沒有建立嚴格意義上的夫妻分居制度。

綜上所述,夫妻雙方婚姻期間所負債務並非全都是共同債務,如果基於夫妻關係的確立並共同利益所負債務屬於共同債務,否則屬於個人債務離婚時另一方不需要分擔,存在糾紛時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標籤: 離婚 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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