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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少分或不分財產有哪些情形

離婚少分或不分財產有哪些情形

一、離婚少分或不分財產有哪些情形

離婚少分或不分財產有哪些情形

1、雙方約定。婚前協議或離婚協議可以約定一方不分或少分。

2、《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第一千零九十二條: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僞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爲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3、一方重大過錯。比如婚內出軌、遺棄孩子等等對離婚有重大過錯的一方,這種情況不分基本不可能,在司法實踐中少分的也很有限。

二、提起離婚損害賠償的法定情形: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需要注意的是,提起離婚損害賠償的請求權人只能是無過錯方,如果雙方都存在過錯,那麼任何一方都不能提起損害賠償,離婚損害賠償的範圍包括物質損害和精神損害兩個方面,在確定具體數額時要根據具體情形具體覈定。

1、離婚訴訟的原告爲無過錯方時,在離婚訴訟同時提出;

2、離婚訴訟的被告爲無過錯方時,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在離婚後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一審中未提出,在二審提出的,法院調解,調解不成,告知在離婚後一年內提起訴訟)

3、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後,未明確表示放棄提起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後提出。

離婚案件中,常常會遇到財產的分割問題,對於財產的分割一般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除此之外會考慮照顧無過錯方或女方的原則,有的還要考慮照顧困難的一方,對於財產有書面約定的有時還要考慮家庭貢獻,這些往往會作爲考慮的因素對受照顧一方的當事人予以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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