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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和財產判決書怎麼寫?

離婚和財產判決書怎麼寫?

一、離婚和財產判決書怎麼寫?

離婚和財產判決書怎麼寫?

離婚和財產判決書應當首先寫清楚原被告還有代理人的一些基本的情況,其次就是關於案件的審理情況作出簡單的介紹。其中最爲重要的內容就是關於雙方當事人感情是否破裂的認定,如果不能認定感情確實已經破裂,就判決不準離婚,隨之而帶來的財產分割問題也就不存在。

二、離婚時房屋如何進行分割

對於房屋是否屬於共同財產,以及如何進行分割,主要是會出現以下幾種情況來判斷和處理:

1、夫妻雙方婚後出資購買的房屋,並取得房屋產權,因爲房屋是在婚姻存續期間內取得,因此不論房產證上是一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均爲共同財產。

2、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並取得了房產證,該房屋是婚前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3、夫妻一方婚前透過按揭貸款購房,取得了房產證,婚後夫妻共同還貸的房屋,雖然房屋是一方婚前購得,但婚後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償還貸款的部分,除夫妻雙方另有約定外,應當視爲共同財產。需要說明的是,共同還貸部分,不論是由一方用個人工資還貸,還是用雙方工資還貸,均應認定爲夫妻共有財產。當然,如果一方確能證實,其還貸資金來源於個人婚前財產,那麼該部分不應認定爲夫妻共有財產。

4、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但婚後才取得房產證的,婚後雙方共同還貸的房屋,對於此種情況法律上沒有明確的規定,婚姻律師網首席律師賈明軍認爲,房產證雖然是物權憑證,是證明房屋權屬關係的法定憑證,但並不是意味着婚後取得房產證的房屋就應當是婚後財產,還是要將財產來源細分爲婚前婚後兩部分進行分割。畢竟,財產權益在婚前簽訂購房合同後就已經取得,房產證是婚前訂立的購房合同及付款行爲的結果而已。

5、婚前雙方出資購房,但婚前取得的房產證上只有一方的名字,對這種情況,如果不能證實自己有出資且不是贈與給另一方的前提下,只能是認定爲房產證上的一方人的婚前個人財產。

離婚的時候,如果是透過訴訟方式解決,需要法院進行審理之後再作出判決。根據審理的情況不同作出的判決內容肯定是不一樣的,比如說如果沒有認定感情確實已經破裂,那麼就不需要對於財產做出分割。


標籤: 離婚 財產 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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