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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保險理賠期限是多少

交通事故保險理賠期限是多少

交通事故賠償有期限。
人身傷害的訴訟時效是一年,從傷害行爲發生之日起算。
受害人應當在治療終結後一年內向對方主張賠償,否則過訴訟時效。
交通事故致身體受傷、殘疾或死亡的,其民事訴訟的時效爲1年。
交通事故造成財產損失的,其民事訴訟時效爲2年。
既有人身傷害又有財產損失的,訴訟時效應分別計算。
《保險法》第五十七條 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應當盡力採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
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爲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保險人所承擔的費用數額在保險標的損失賠償金額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
第五十八條 保險標的發生部分損失的,自保險人賠償之日起三十日內,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應當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
合同解除的,保險人應當將保險標的未受損失部分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後,退還投保人。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交通事故保險理賠期限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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