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棄嬰怎麼上戶口

棄嬰怎麼上戶口

符合收養條件的事實收養行爲,要爲養子女辦理戶口,首先要進行收養登記,登記後按照以下程序上戶口:
1、收養人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請,在20個工作日內,責任區民警對申請人提供的材料進行調查覈實並提出意見,由主管所領導簽署意見後,報市公安局戶政部門。
2、市公安局戶政部門在接到上報材料後,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決定。
3、收養人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接到上級公安機關戶政部門審批決定後,應在2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
4、對已登記了常住戶口的被收養人,其戶口所在的公安派出所憑《收養證》和市、縣公安局戶政部門的批件和《準遷證》,當場簽發《遷移證》並註銷戶口。
5、收養人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對被收養人原已登記了常住戶口的,憑《收養證》、《準遷證》和《遷移證》當場辦理入戶手續;對未落常住戶口的被收養人,憑《收養證》和市、縣公安局戶政部門的批件辦理戶口登記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七條嬰兒出生後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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