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棄嬰上戶口新政策

棄嬰上戶口新政策

公民收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憑《收養證》或《收養公證書》或《撫養事實公證書》、收養人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到派出所申報出生登記或補錄戶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七條嬰兒出生後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棄嬰,由收養人或者育嬰機關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棄嬰上戶口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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