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婚姻家庭解答 >子女撫養律師解答 >

准許變更撫養權的事由有哪些

准許變更撫養權的事由有哪些

1、具有法定事由,應予支援變更撫養關係。具體的法定事由: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爲,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10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准許變更撫養權的事由有哪些

2、准許協議變更撫養關係。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應予准許。無論是協議離婚還是判決離婚後,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並非一定要向法院起訴,雙方當事人達成了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協議,只要沒有違法事項和對子女成長不利的問題,應予准許。

3、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應另行起訴。離婚後,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或者子女長到有識別能力時,主動提出與另一方一起生活時,應另行起訴。離婚後,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請求,不涉及原離婚案件,不是對原離婚案件子女撫養問題的判決、調解協議的糾正,而是出現了處理原離婚案件當時不存在的子女撫養方面的新情況,所以,應當作新的案件另行起訴。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hant/hunyin/fuyangjieda/35onx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