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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下可以要求對方繼續履行合同

什麼情況下可以要求對方繼續履行合同

繼續履行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時,違約方應當承擔的按合同的約定履行合同的責任。
依據《民法典》規定,繼續履行的適用除有違約行爲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1、繼續履行必須可能
繼續履行是按合同約定的標的履行,只有在合同有繼續履行的可能時,違約方纔能承擔繼續履行的責任。在一些情況下,法律並不要求違約方負繼續履行責任,而只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金和損害賠償責任,在這種情況下,只能按法律規定確定責任而不適用繼續履行。
2、繼續履行存在必要
由於繼續履行只是違約的一種補救措施,而不是懲罰性措施,債權人是否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以及違約方應否繼續履行都應考慮其經濟合理性。
3、債務標的適於強制履行
只有在合同約定的標的適於強制履行時,才宜於追究違約方繼續履行的責任。
4、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請求繼續履行
是否要求債務人承擔繼續履行責任是債權人的一項權利,他人不能強迫。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爲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爲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什麼情況下可以要求對方繼續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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