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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罪與保險詐騙罪適用研究(十一)

詐騙罪與保險詐騙罪適用研究(十一)

、保險詐騙罪着手的認定

詐騙罪與保險詐騙罪適用研究(十一)

(一)已有理論的介紹

理論上犯罪預備行爲在我國也要受到處罰,但在司法實踐中單純針對犯罪預備行爲的處罰少之又少,在我國的保險詐騙犯罪中,犯罪未遂只有在極其嚴重的情況下才會受到處罰,由此可知,我國基本不處罰保險詐騙罪的預備行爲。着手是犯罪預備與犯罪未遂的分界點,釐清着手的認定標準是保險詐騙行爲定罪量刑的關鍵。國內外關於保險詐騙罪着手的認定學說衆多,其中《德國刑法典》規定只要行爲人主觀上爲了騙取保險金,客觀上開始製造保險事故的行爲就認定爲該罪的着手;日本刑法理論則認爲行爲人開始製造保險事故的行爲不能認定爲該罪的着手,只有當行爲人基於故意製造的保險事故而向保險公司申請賠付時,才認定爲該罪的着手。我國關於保險詐騙罪着手的認定主要有三種學說,即法定行爲開始說、索賠說和虛假資訊傳遞說。

法定行爲開始說是嚴格依照我國刑法規定的學說。保險詐騙行爲隱瞞是欺詐行爲和騙取騙取行爲結合在一起的復行爲,我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條列明瞭其中隱瞞欺詐行爲的表現形式,即故意虛構保險標的行爲、編造虛假原因或誇大損失程度的行爲、編造未發生的保險事故的行爲、故意造成財產損失保險事故的行爲、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的行爲。只要行爲人實施了上述隱瞞欺詐行爲就認定構成保險詐騙罪的着手,不以後續行爲人騙取保險金爲認定條件。支援索賠說的學者認爲我國刑法對保險詐騙罪列明的表現行爲只是行爲人爲實施保險詐騙罪的犯罪預備行爲,行爲人在預備行爲完成後開始向保險公司索賠時才能視爲我國保險詐騙罪的犯罪着手。虛假資訊傳遞說是在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條列明的行爲基礎上,結合詐騙罪的特點提出的,即主觀上具有非法目的行爲人向保險公司傳遞虛假資訊實施隱瞞欺詐行爲時就構成保險詐騙罪的着手。刑法列明的不同表現行爲有着不同的着手認定:行爲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簽訂保險合同的,以簽訂保險合同視爲犯罪着手;行爲人編造保險事故、編造虛假原因、誇大損失程度、故意造成財產損失保險事故的,以開始將該虛假資訊傳遞給保險公司時視爲保險詐騙罪的着手。但該學說認爲行爲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的行爲只夠成保險詐騙罪的犯罪預備

標籤: 詐騙罪 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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