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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的常見手段及其他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的常見手段及其他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的常見手段及其他

一、法條連結。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故意走私、販賣、運輸、製造的行爲。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

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二、構成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進行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行爲。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爲本罪主體。根據本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販賣毒品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因此,對於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只有達到十六週歲才負刑事責任。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且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過失不構成本罪。

三、常見手段。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的行爲包括走私毒品、販賣毒品、運輸毒品、製造毒品四種情形。

1、走私毒品。

走私毒品行爲方式主要是輸入毒品與輸出毒品,此外對在領海、內海運輸、收購、販賣國家禁止進出口的毒品,以及直接向走私毒品的犯罪人購買毒品的,應視爲走私毒品。

走私毒品的常見手段包括以下幾種:

1)從境外購買毒品後非法入境,或者與境外販毒分子相勾結,將毒品偷運入境;

2)將非法入境的毒品偷運出境,或者把在境內購買的毒品偷運出境;

3)爲走私毒品的犯罪分子和集團購買、運輸毒品,或者在邊境地區與境外走私毒品分子相勾結,買賣、運輸毒品;

4)與走私毒品的犯罪分子通謀,爲其提供貸款、資金、實物或者爲其提供運輸、保管、藏匿以及其他方便;

5)與走私毒品的犯罪分子相勾結,在內地直接向走私毒品分子購買毒品;

6)依法從事生產、運輸、管理、使用國家管制藥品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單位或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走私毒品犯罪分子提供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或精神藥品並偷運出境的。

2、販賣毒品。

販賣毒品是指有償轉讓毒品或者以販賣爲目的而非法收購毒品。販賣方式既可以是公開的,也可能是祕密的;既可以是行爲人請求對方購買,也可能是對方請求行爲人轉讓;既可能是直接交付給對方,也可能是間接交付給對方。

販賣是有償轉讓,但行爲人交付毒品既可能是獲取金錢,也可能是獲取其他物質利益;既可能在交付毒品的同時獲取物質利益,也可能先交付毒品後獲取利益或先獲取物質利益而後交付毒品。

毒品的來源既可能是自己製造的毒品,也可能是自己購買的毒品,還可能是透過其他方法取得的毒品。

販賣的對方沒有限制,即不問對方是否達到法定年齡、是否具有辯認控制能力、是否與販賣人具有某種關係。

出於販賣目的而非法收買毒品的,也應認定爲販賣毒品。

常見販賣毒品的行爲包括以下幾種:

1)將毒品買入後又轉手賣出,從中牟利的;

2)製造毒品後銷售的;

3)以毒品爲流通手段交換商品和其他貨物的;

4)以毒品支付勞務費或者償還債務的;

5)賒銷毒品的;

6)介紹毒販,從中牟利的;

7)依法從事生產、運輸、管理、使用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單位和人員,違反國家規定,以牟利爲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員提供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

3、運輸毒品。

運輸毒品是指採用攜帶、郵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在我國領域內將毒品從此地轉移到彼地。

運輸毒品必須限制在國內,而且不是在領海、內海運輸國家禁止進出口的毒品,否則便是走私毒品。

運輸毒品具體表現爲轉移毒品的所在地,如將毒品從甲地運往乙地,但應注意從結局上看沒有變更毒品所在地卻使毒品的所在地曾經發生了變化的行爲,也是運輸毒品。例如,行爲人先將毒品從甲地運往乙地,由於某種原因,又將毒品運回甲地的,屬於運輸毒品。

運輸毒品的常見手段包括以下幾種:

1)人體cang毒。這是販毒分子爲逃避打擊而採用的一種比較隱蔽的cang毒、運毒方式。cang毒者強忍胃部收縮的噁心感覺,將包裝好的毒品用水吞進胃腸,或者用避孕套包裹好毒品由gang門塞入或者由女性私處塞入;

2)利用動物運毒。毒販會訓練動物或者利用寵物爲掩護,從事運輸毒品。

3)利用植物運毒。毒販將毒品混雜在植物中,如用中草藥cang毒、核桃cang毒;

4)將毒品溶於水運輸;

5)利用高科技運輸,無人機、遊艇等;

6)利用快遞運毒;

7)常規的自駕或者乘坐車輛攜帶;

4、製造毒品。

製造毒品是指非法利用毒品原植物直接提煉或者用化學方法加工、配製毒品,或者以改變毒品成分和效用爲目的,用混合等物理方法加工、配製毒品的行爲。

製造毒品的常見情況包括以下幾種:

1將毒品以外的物作爲原料,提取或製作成毒品,如將罌粟製成鴉片;

2毒品的精製,即去掉毒品中的不純物,使之成爲純毒品或純度更高的毒品,如去除海洛因中所含的不純物;

3使用化學方法使一種毒品變爲另一種毒品,如使用化學方法將嗎啡製作成海洛因;

4使用化學合成的方法將毒品原材料製作成毒品;

5使用化學方法以外的方法使一種毒品變爲另一種毒品,如將鹽酸嗎啡加入蒸溜水,使之成爲注射液;

6非法按照一定的處方,針對特定人的特定情況調製毒品。

四、其他。

1、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是選擇性罪名。

1對同一宗毒品實施了兩種以上犯罪行爲,並有相應確切證據的,應當按照所實施的犯罪行爲的性質並列適用罪名,毒品數量不重複計算;

2對同一宗毒品可能實施了兩種以上犯罪行爲,但相應證據只能認定其中一種或者幾種行爲,認定其他行爲的證據不夠確實充分的,只能按照依法能夠認定的行爲的性質適用罪名;

3對不同宗毒品分別實施了不同種犯罪行爲的,應對不同行爲並列適用罪名,累計計算毒品數量。

2、走私、販子、運輸、製造毒品罪是毒品犯罪家族中唯一存在判處死刑的罪名。(田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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