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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階層體系相比四要件體系的合理性

兩階層體系相比四要件體系的合理性

一直以來,刑法學者們都希望法官嚴格受到法律的約束。孟德斯鳩認爲負責刑事審判的法官的任務僅僅在於宣讀法律條文的決定,法官不許有也不能有自己的意志。法官在刑事審判中應扮演一個唯命是從的演員,只需要瞭解法律的含義,然後執行即可。這樣的期待無可厚非,就目前的我國現狀而言,絕大部分人包括法官自己,都是這樣認識法官這項職業的。但是這種看法,對於我國想要真正實現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目標來說,我們對法官的要求不能僅限於此。法官應該是集理論與正義於一體的裁判者。所做的裁判不應是刻薄死板的,而應該是具備說服能力的、深得人心得。

兩階層體系相比四要件體系的合理性

實踐中有很多案件的判決書寫得非常簡單。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要打造全球最大的裁判文書網,這一點雖然是做到了,原因是中國每年都有海量的案件。但這只是司法公開的第一步,接下來需要做裁判改革的升級版。刑事案件爲什麼判決有罪,爲什麼是判故意殺人而不是故意傷害,理由是什麼?被告人爲什麼依法會被認定爲無罪?當四要件理論講不清其中的道理時,就需要兩階層體系了。

爲了更直觀的感受兩階層體系相對於四要件說的優越性,接下來我會透過舉例的方式進行說明,兩階層犯罪理論體系的優越性具體體現在以下方面:在處理案件時,要把是否做錯事情和被告人是否值得譴責清楚地分開。而對於這一點,只有兩階層犯罪論體系能夠做到,四要件犯罪理論學說做不到。

例如,一個12歲的小孩把別人價值2萬元的電視機砸了,儘管數額符合故意毀壞財物罪的規定,但按照四要件理論,因爲這個小孩沒有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刑法就不能予以處罰。可是,這樣的司法會向社會發出不好的信號,即行爲人因爲沒有達到刑事責任年齡,所以刑法就不聞不問。

而只有採用兩階層理論體系,才能在刑事判決中充分說明理由法官應該在裁判文書中說明該12歲的小孩得行爲是危害行爲,之所以被判定無罪,是因爲該小孩不具備刑法要求得責任年齡,刑法不能對其進行譴責。但雖然小孩被判是無罪,但其所實施的行爲是對社會有害的,別人不能競相效仿。相比之下,四要件學說就只是能得出被告人小孩無罪的結論,不能夠清楚地向人們傳達這些意思。

兩階層犯罪理論體系能夠在違法性階層告訴國民行爲對錯的標準,引導國民去學習好的行爲而不要去實施具有社會危害性的行爲。行爲人如果實施了刑法規定的違法行爲,在具備刑事責任年齡、責任能力的情況下,就應該承擔刑事責任,受到刑事處罰。

因此,兩階層犯罪論體系雖然與四要件理論學說的處理結果相同,但傳遞給人們的意思卻截然不同。因此,不能簡單地認爲四要件理論和兩階層體系的結論是相同的,這在我國當下進行普法、號召人民守法、維護法律、維持社會秩序有着特殊且重要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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