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法律顧問 >法律論文 >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相關法律知識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相關法律知識

一、何爲組織、領導傳銷罪?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相關法律知識

傳銷是指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爲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的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爲計酬或者返利的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蔘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

傳銷特點:組織內部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在三十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應當對組織者及領導者追究刑事責任。

二、如何計算傳銷組織的發展人數及層級數?

1. 組織、領導多個傳銷組織,單個或者多個組織中的層級已達三級以上的,可將在各個組織中發展的人數合併計算;

2.組織者、領導者形式上脫離原傳銷組織後,繼續從原傳銷組織獲取報酬或者返利的,原傳銷組織在其脫離後發展人員的層級數和人數,應當計算爲其發展的層級數和人數;

3.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中,確因客觀條件的限制導致無法逐一收集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的言詞證據的,可以結合依法收集並查證屬實的繳納、支付費用及計酬、返利記錄,視聽資料,傳銷人員關係圖,銀行帳戶交易記錄,互聯網電子數據,鑑定意見等證據,綜合認定參與傳銷的人數、層級數等犯罪事實。

三、組織、領導傳銷罪的量刑幅度?

構成犯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對於傳銷組織中的“應受刑罰處罰者”應做嚴格的界定,只有那些在傳銷活動中起到組織、領導作用的人員,才應該予以刑事處罰。

四、組織、領導傳銷罪中對於“情節嚴重”的具體認定?

1. 組織、領導的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累計達一百二十人以上的;

2. 直接或者間接收取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繳納的傳銷資金數額累計達250萬元以上的;

3. 曾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一年以內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行政處罰,又直接或者間接發展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累計達六十人以上的;

4. 造成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5. 造成其他嚴重後果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

五、關於罪名的適用問題?

1. 以非法佔有爲目的,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同時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和集資詐騙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2.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並實施故意傷害、非法拘禁、敲詐勒索、妨害公務、聚衆擾亂社會秩序、聚衆衝擊國家機關、聚衆擾亂社會秩序、交通秩序等行爲,構成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進行處罰。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hant/guwen/falvlunwen/1kl7dl.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