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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法院民間借貸案件審理指南(試行)

天津法院民間借貸案件審理指南(試行)

天津法院民間借貸案件審理指南(試行)

天津法院民間借貸案件審理指南(試行)

爲妥善審理民間借貸案件,統一全市法院裁判尺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 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  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及《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等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審判工作實際,制定本審理指南。

 

一、訴訟主體和責任認定

1. 【第三方收取借貸款項的訴訟主體和責任認定】出借人根據借款人指示,依約將款項直接支付給第三方收款人的,借款人 應作爲被告。實際收款人可依當事人申請,作爲證人蔘與訴訟。

借款人對實際借款關係以及借款數額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時,應追加實際收款人爲第三人蔘加訴訟。

經審查,被告並非實際借款人的,依法向原告釋明變更當事人,拒不變更的,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2. 【第三方支付借貸款項的訴訟主體和責任認定】出借人根據借貸合同約定,指示第三方將款項直接支付給借款人的,出借人應作爲原告。實際付款人可依當事人申請,作爲證人蔘與訴訟。借款人對實際借款關係以及借款數額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時,應追加實際付款人爲第三人蔘加訴訟。

經審查,原告並非實際出借人的,裁定駁回起訴。 

3. 【僅部分出借人起訴的訴訟主體和責任認定】出借人爲兩人以上,僅部分出借人對借款人主張權利的,如出借人的共同債權爲可分之債,部分出借人僅就屬於自己份額的借款向借款人主張權利的,予以准許。

如出借人的共同債權爲不可分之債,僅部分出借人對借款人主張權利,要求借款人對全部出借人承擔責任的,應當追加其他 出借人爲共同原告,但其他出借人明確表示放棄向借款人主張權  利的除外。放棄債權的其他出借人對借款人另行提起訴訟的,不 予受理。

4. 【僅起訴部分借款人的訴訟主體和責任認定】借款人爲兩人以上,出借人僅對部分借款人主張權利的,應向出借人釋明是否追加其他借款人爲共同被告,出借人申請追加的,予以准許;出借人堅持不追加的,可予准許,但應依職權追加其他借款人爲第三人蔘加訴訟。

5. 【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企業名義對外借款的訴訟主體和責任認定】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企業名義與出借人簽訂民間借貸合同,所借款項實際用於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個 人使用,出借人主張企業承擔還款責任的,予以支援。但能證明  出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權力機構對法定代表  人或負責人對外借款權限予以限制,或出借人與該企業法定代表 人或負責人惡意串通,損害企業合法權益的除外。

企業因上述情形不承擔還款責任,出借人依據民間借貸合同 請求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承擔還款責任的,予以支援。

企業申請追加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爲第三人的,根據案件審理需要,決定是否准許。出借人請求將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列爲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應予准許。

6. 【P2P網絡借貸平臺的訴訟主體和責任認定】借貸雙方透過P2P 網絡借貸平臺簽訂借貸合同,出借人與平臺成立居間合同關係,但平臺明確承諾或依據現有證據可以推定其同意爲借貸提供擔保的除外。P2P 網絡借貸平臺因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資訊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給出借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在案件審理中,爲查清基本案件事實,可依法追加P2P 網絡借貸平臺作爲第三人蔘加訴訟。

 

二、舉證證明責任與事實審查

7. 【缺乏借貸合意直接證據的舉證證明責任及審查方式】審理民間借貸案件,應對當事人之間的借貸合意及出借款項的實際交付進行嚴格審查。

原告僅依據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而被告明確提出雙方不存在借貸關係的抗辯,並提供初步證據證明雙方之間的款項往來系基於其他法律關係產生的,應對雙方之間是否存在借貸合意進一步予以審查,並向原告釋明應就支付相關款項的發生背景、具體用途、雙方協商過程以及未簽訂書面借貸合同(借條、收條、欠條等債權憑證)的原因等進一步提供證據,原告拒絕進一步提供證據或補充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雙方有借貸合意的,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僅提出雙方不存在借貸關係的抗辯,但並未提供相應證據證明雙方之間的款項往來系基於其他法律關係產生的,或 被告直接承認原告主張的事實的,應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  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十九條的規定,在排除虛假訴訟可能後,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援。

8. 【現金交付的舉證證明責任及審查方式】原告僅依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並主張以現金形式完成交付,被告否認借貸事實發生的,應當根據債權憑證記載情況、當事人的實際支付能力、借貸金額的大小、資金來源、支付細節、交易習慣、當事人之間的關係以及當事人陳述的交易細節經過等因素,綜合判斷借貸事實是否真實發生。

根據查明案件事實的需要,可以要求原告繼續補充提交證據,並傳喚當事人本人、法定代表人或經辦人到庭接受詢問,必要時可依職權調查取證。經審查,現金交付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9. 【透過重新出具借據、確認函、對賬單等方式確定借款本息的審查處理】借款人未償還借款,出借人與借款人雙方對前期借款本金和利息進行滾動結算後將利息計入本金,重新出具借據 再計算利息的,依據《民間借貸解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分別認定各期本金,最終計算出最後一期的本息之和,再依據上述解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判斷最後一期的本息之和有無超過法定上限,即以最初的本金爲基數,以年利率24%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和最初的本金之和,超過24%的部分,不予保護。

借款人償還部分款項後,利息的計算應當以本金數額減少後的實際數額爲基數,不能以最初借款本金數額爲基數。本金數額多次減少的,應分段予以計算。

原告依據借貸雙方已形成確認函、對賬單等主張債權的,應當審查具體構成明細,對本金和利息應當分別審查,超過24%的利息不予支援。

當事人既不能提供具體構成明細的相關證據,又不能說明合理事由的,對其主張不予支援。

10. 【分別起訴同一借貸合同項下本息的審查處理】對當事人依據同一份借貸合同分多次起訴本金或利息的,應當在綜合分析同一份借貸合同項下的本息是否具有不可分性、是否全部到期、分次主張合理性的基礎上,對合同的簽訂和履行以及關聯訴訟情況進行全面審查,以確定原告的訴訟請求是否應得到支援。

11. 【網絡支付方式的審查重點】對於透過支付寶、微信、手機銀行等支付方式進行借款和還款的,加大依職權調取證據的  力度,重點審查支付寶、微信、手機銀行等相關支付媒介的賬號  的實名認證情況,綁定銀行卡號及綁定時間,與對方的交易記錄及資金去向等材料,準確認定借款是否實際發生等案件事實。 

12. 【未辦理抵押登記的責任承擔】出借人與抵押人簽訂抵押合同約定抵押人以其名下不動產爲出借人的借款提供抵押擔保,因抵押人原因未辦理抵押登記手續的,出借人依據抵押合同請求抵押人辦理抵押登記手續的,應予支援。

如因抵押物滅失或轉讓等原因導致無法辦理抵押登記,出借人請求抵押人在抵押物的價值範圍內承擔民事責任的,應予支援,但抵押人承擔責任的範圍不應超過抵押權有效設立時所應承擔的責任。

13. 【約定案件受理費、訴訟保全擔保費、服務費和諮詢費等擔負方式的審查及處理原則】出借人依據借貸合同約定,主張爲實現債權所發生的必要費用(包括案件受理費、財產保全費、訴訟保全擔保費、服務費、諮詢費、管理費和配套費等)的,按照以下原則處理:

(1) 案件受理費、財產保全費,按照《人民法院訴訟費繳納辦法》的相關規定,依法進行判定;

(2) 訴訟保全擔保費,一般不予支援;

(3) 服務費、諮詢費、管理費和配套費等屬於《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三十條規定的其他費用,在審查借貸合同約定的效力、相關費用是否實際發生、費用是否合理的基礎上,對其合理部分予以支援,但與利息、違約金合併計算後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 不予支援。

14. 【違背公序良俗的借貸合同無效】民間借貸案件的審理應當以維護正常交易秩序、維護家庭倫理道德、維護社會公序良  俗和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爲基本原則,民間借貸中存在下列  情形之一的,應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並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1) 因非婚同居、不正當兩性關係等原因形成的“精神損失費”、“分手費”等債務;

(2) 因賭博、吸毒等非法行爲形成的債務;

(3) 因“找關係”、“託人情”等請託行爲形成的債務;

(4) 其他違背社會公序良俗和家庭倫理道德所形成的債務。

 

三、夫妻共同債務的審查重點

15. 【共同舉債意思表示的審查重點】認定是否存在夫妻共同舉債的意思表示,重點審查以下幾個方面:

(1) 夫妻雙方是否在借貸合同中作爲債務人共同簽字;

(2) 非借款方事後是否補籤還款方案、保證書或在庭審過程中表明對該債務進行追認;

(3) 是否存在其他共同舉債意思表示的情形,包括但不限於:非借款方作出口頭承諾,或者透過電話、短信、微信、電子郵件等形式予以認可。

16.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債務的審查重點】認定借貸款項是否屬於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債務,重點審查以下幾個方面:

(1)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應當考慮夫妻雙方的職業、身份、資產、收入、興趣、習慣、家庭人口等情況進行判斷;

(2) 借貸款項是否用於食品、衣着、家庭設備用品、維修服務、醫療保健、交通通信、文娛教育及服務、居住、其他商品和服務等八類家庭消費支出;

(3)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否超過上一年度天津居民人均消費支出三倍;

(4) 其他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

17. 【共同生產經營的審查重點】認定夫妻一方借款是否用於夫妻共同生產經營,重點審查以下幾個方面:

(1) 夫妻一方負債系用於個體工商戶或農村承包經營戶經營的;

(2) 夫妻一方從事經營、投資,另一方雖未直接參與經營、投資但分享了經營、投資收益的;

(3) 其他可被認定爲夫妻共同生產經營的情形。

 

四、民間借貸與其他法律關係的認定

18. 【爭議的法律關係非借貸關係的處理】原告以民間借貸提起訴訟,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爲當事人之間爭議的基礎法律關係  並非民間借貸的,應依據查明的法律關係進行審理,並向當事人 釋明變更訴訟請求。當事人拒絕變更的,裁定駁回起訴。

19. 【原告以不當得利二次起訴的處理】

原告以民間借貸提起訴訟,因未能證明與被告存在民間借貸合意而被法院駁回後,又以不當得利再次提起訴訟的,依法受理。原告應對不當得利的要件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20. 【借貸行爲涉嫌犯罪,出借人起訴擔保人的處理】借款人的借貸行爲涉嫌犯罪,或者已被生效的判決認定爲犯罪,出借人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的,區分以下情況處理:

(1) 出借人單獨起訴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予以受理;

(2) 出借人同時起訴擔保人和借款人的,告知出借人就借款人涉嫌犯罪的線索、有關材料向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報案。出借人堅持起訴借款人和擔保人,且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  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的受理條件的,應予受理。受理後  ,裁定駁回出借人對借款人的起訴,將借款人涉嫌犯罪的線索、  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並繼續審理出借人對擔保人的訴訟請求。

 

五、職業放貸、“套路貸”的審查及虛假訴訟防範

21. 【職業放貸行爲的審查】出借人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在一定期間內多次反覆從事有償民間借貸的,一般可以認定構成職業放貸行爲。因職業放貸行爲形成的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職業放貸行爲具有營業性和營利性。審理民間借貸案件中,可以根據出借人在一定期間內放貸次數、同一原告或關聯原告提 起民間借貸案件數量、借貸合同約定格式化程度以及出借人是否  公開推介、宣傳或明示出借意願、借款金額和利息等因素綜合認  定出借人是否具有營業性。同一原告或者關聯原告在兩年內向全 市法院提起民間借貸案件5 件以上,或者出借人在兩年內向社會不特定人出借資金3 次以上的,一般可以認定出借人的放貸行爲具有營業性。借貸合同約定利息、服務費、諮詢費、管理費、違 約金等相關費用的,或者借款人已實際支付上述費用的,應認定 出借人以營利爲目的出借款項。

主要業務或日常業務不涉及放貸的出借人偶爾出借款項,或者出借人基於人情往來不以營利爲目的出借款項,不構成職業放貸行爲。

22. 【職業放貸行爲無效的法律後果】民間借貸合同被認定無效後,雙方因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借款人應當返還  借款本金及佔用資金期間的利息損失。利息損失,一般應按照全  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佈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不能按照民間借貸合同中約定的高額利息標準計算。

出借人因從事職業放貸涉嫌刑事犯罪的,應當及時將相關線索和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

23. 【“套路貸”的審查及處理】民間借貸是平等民事主體之間基於借貸合意達成的資金借用協議,出借人多以收取合法利息爲目的,而不是以非法佔有他人財產爲目的。“套路貸”是出借人  以非法佔有他人財產爲目的,在簽訂、履行借貸協議過程中實施  虛增債務、強迫交易、虛假訴訟等行爲,屬於違法犯罪行爲。經  審查,符合《關於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中  規定的情形時,裁定駁回原告起訴,並及時將相關線索和有關材 料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

24. 【虛假訴訟行爲的審查及防範】民間借貸案件審理中,應當重點審查和防範是否存在虛假訴訟行爲。依照《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十九條規定,審查借貸雙方的關係、出借人經濟狀況、借貸原因、款項來源、交付方式、資金流向等基本事實。必要時,要求當事人本人或者經辦人出庭接受詢問,對於不符合常理的陳述和自認,結合查明的事實予以認定。

經審查屬於虛假民間借貸訴訟,對於原告的撤訴申請不予准許,並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同時,根據虛假訴訟參與人的過錯 程度,以及情節的輕重,加大適用罰款、拘留等妨礙民事訴訟強  制措施的處罰力度。虛假訴訟行爲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將相關 線索和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

25. 【關聯案件檢索】審理民間借貸案件,應當對是否構成職業放貸或虛假訴訟進行關聯案件檢索。

 

六、其他

本指南自2020 年2 月1 日起執行。全市法院尚未審結的一審、二審案件可參考本指南進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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