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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法第三十八條

交通法第三十八條

交通法第三十八條
交通事故責任劃分跟賠償有關係嗎
事故責任以交警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爲準,對事故責任認定書不服的,應在收到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交警部門申請複覈。 對方車輛交強險限額內先予賠償,剩餘部分,按事故責任劃分進行分擔,對方第三者責任險保險公司應在責任限額內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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