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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罪的對象

盜竊罪的對象

盜竊罪的對象

盜竊罪是一種財產犯罪,因而在刑法理論上一般把盜竊對象界定爲公私財物,這無疑是正確的。因爲公私財物是一定的財產所有權的物質載體,盜竊罪正是透過祕密竊取財物而侵犯財產所有權。在刑法理論上,關於盜竊罪的對象存在以下諸觀點:一是有效說,認爲只要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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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罪的行爲對象的特徵是怎樣的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盜竊罪故意的內容包括:   
(1)行爲人明確地意識到其盜竊行爲的對象是他人所有或佔有的財物。行爲人只要依據一般的認識能力和社會常識,推知該物爲他人所有或佔有即可。至於財物的所有人或佔有人是誰,並不要求行爲人有明確、具體的預見或認識。如放在宿舍外的自行車,河中一羣暫時無人看管的鴨子,客車行李架上的行李等。如果行爲人過失地將他人的財物誤認爲是自己的財物取走,在發現之後予以返還的,由於缺少故意的內容和非法佔有的意圖,不成立盜竊罪;   
(2)對盜竊後果的預見。如進入銀行偷保險櫃,就意圖盜竊數額巨大或特別巨大的財物。進入博物館就意圖偷文物。這樣的犯意,表明了盜竊犯意圖給社會造成危害的大小,也就表明了其行爲的社會危害性。根據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解釋》規定:“盜竊未遂,情節嚴重的,如數額較大的財物或者國家珍貴文物等爲盜竊目標的,應當定罪處罰。”   
非法佔有不僅包括自己佔有,也包括爲第三者或集體佔有。對非法竊取並佔爲己有的財物,隨後又將其譭棄、贈予他人或者又被他人非法佔有的,系案犯對財物的處理問題,改變不了其非法侵犯財產所有權的性質,不影響盜竊罪的成立。如果對某種財物未經物主同意,暫時挪用或借用,無非法佔有的目的,用後準備歸還的,不能構成盜竊罪。構成其他犯罪的,可以將這一情況作爲情節考慮。有一些偷汽車的案件即屬此種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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