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期滿未續簽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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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滿未續簽隨時辭職是否合理
合同期滿未續簽隨時辭職的行爲是不合理的,勞動合同到期未續簽的,職工辭職需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
勞動合同到期後未續簽而繼續在用人單位工作的,雙方間屬於事實勞動關係,如果職工辭職的,仍應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到期後勞動關係即行解除。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期滿的單方面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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