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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傷害鑑定要多久

交通事故傷害鑑定要多久

交通事故傷害鑑定要多久
交通事故車輛鑑定要多久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交通事故傷害鑑定要多久”的解答如下: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對車輛鑑定時是怎麼回事?我國的哪些法律法規對此有規定?下文是爲大家介紹這方面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夠對大家有所幫助!

交通事故車輛鑑定要多久

公安機關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的規定,有權暫扣肇事車輛進行檢驗,但是不能濫用這種權利。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車輛及其行駛速度、痕跡、物品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3日內委託具備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檢驗、鑑定。屍體檢驗應當在死亡之日起3日內委託。對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3日後需要檢驗、鑑定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檢驗、鑑定機構約定檢驗、鑑定完成的期限,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20日。超過20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但最長不得超過60日。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檢驗、鑑定報告之日起2日內,將檢驗、鑑定報告複印件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對檢驗、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送達之日起3日內申請重新檢驗、鑑定,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後,進行重新檢驗、鑑定。重新檢驗、鑑定應當另行委託檢驗、鑑定機構或者由原檢驗、鑑定機構另行指派鑑定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重新檢驗、鑑定報告之日起2日內,將重新檢驗、鑑定報告複印件送達當事人。重新檢驗、鑑定以一次爲限。

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5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對駕駛人逃逸的無主車輛或者經通知當事人30日後仍不領取的車輛,經公告3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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