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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條款確認無效的原因

合同條款確認無效的原因

合同條款確認無效的原因
合同條款確認無效的原因
(一)訂立合同主體不合格,表現爲:
1、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訂立合同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認的,該合同無效,但有例外:純獲利益的合同和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需追認,合同當然有效;
2、代理人不合格且相對人有過失而成立的合同,該合同無效;
3、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且相對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該合同無效。
(二)訂立合同條款內容不合法,表現爲:
1、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b.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無效;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三人利益的合同,無效;d.以合法形掩蓋非法目的合同,無效;
3、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的合同,無效。但有兩例外:事後經權利人追認的,有效;事後取得處分權的,有效。
(三)意思表示不真實的條款,即意思表示有瑕疵,如: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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