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法律顧問 >法律 >

刑罰修正案 數罪併罰

刑罰修正案 數罪併罰

數罪併罰 刑罰修正案
刑法修正案九數罪併罰的規定

刑法修正案九 在刑法第六十九條中增加一款作爲第二款:“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後,管制仍須執行。”


原第二款作爲第三款。


第六十九條【判決宣告前一人犯數罪的並罰】 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併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hant/guwen/falv/xo8gy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