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異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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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怎麼申請異地執行
罪犯在緩刑期間如要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旗)去外地的,應該事前得到負責社區矯正的司法所批准;如果離開的時間超過七日的,應當由司法所簽署意見後報經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批准。
《刑法》
第七十六條 【緩刑的考驗及其積極後果】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
《社區矯正實施辦法》
第十三條 社區矯正人員未經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旗)。
社區矯正人員因就醫、家庭重大變故等原因,確需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旗),在七日以內的,應當報經司法所批准;超過七日的,應當由司法所簽署意見後報經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批准。
返回居住地時,應當立即向司法所報告。社區矯正人員離開所居住市、縣(旗)不得超過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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