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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權代理與無權代理

越權代理與無權代理

越權代理與無權代理
無權代理與越權代理的區別有哪些

無權代理是非基於代理權而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旨在將效果歸屬於被代理人的代理。委託代理以被代理人授予代理權爲要件,無權代理與有權代理的區別就是欠缺代理權。民法通則第66條第1款規定: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的行爲,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爲,由行爲人承擔民事責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爲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爲同意。所謂越權代理,是指代理人雖然享有代理權,但在實施代理行爲時卻超越了代理權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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