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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後賠償損失

合同解除後賠償損失

合同解除後賠償損失

合同終止,是指因發生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情況,使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消滅,使合同的法律效力終止。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因爲,合同終止只是使合同關係向將來消滅,並不溯及力,因此不產生恢復原狀的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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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合同解除也要賠償損失


《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爲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爲標準適當減少;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爲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從法律規定來看,合同解除後約定違約金低於開發商損失的,開發商可要求增加,而這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即前後房款的差額。可見,即使合同解除,購房者也要賠償相當於開發商的損失。

以上就是商品房降價能不能要求退差價的相關法律規定和原則,由此可見一旦簽訂了合同,就不能隨便解除。購房合同本身就是一種買賣合同,購房者簽訂時就應該知道買賣是有賺有賠的,因此簽訂了購房合同就要承擔房屋降價的風險。但是,合同是充分尊重當事人自由意志的,如果合同中約定了這項退房或者補差價的約定,法律也不會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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