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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哺乳期不能提離婚嗎

針對哺乳期不能提離婚嗎

針對哺乳期不能提離婚嗎
針對哺乳期不能提離婚
《民法典》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也就是說哺乳期中,在夫妻雙方都同意離婚的狀態下,可以自行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相關的離婚手續。但是一旦女方不同意離婚,那麼男方提出的離婚請求無效。
一般情況下夫妻之間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提出離婚訴訟。但是爲了保護婚姻生活中的弱勢羣體的利益,我國法律也規定了在幾種特殊情形下男方是不能提起離婚訴訟的。
“男方不能提起離婚訴訟”並不是說男方沒有離婚的自由權,只是在保護婦女兒童合法利益的前提下,推遲了男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時間。
但是,男方在此期間並不是絕對的沒有離婚請求權,法律還有例外規定,即人民法院認爲“確有必要”的,也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受理男方的離婚請求。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條,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爲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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