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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該如何認定的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該如何認定的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該如何認定的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該如何認定的

一,本罪是《刑法修正案
(五)》第1條增設的罪名
第二,根據《刑法修正案
(五)》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明知是僞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的,或者明知是僞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數量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較大的;
(三)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
(四)出售、購買、爲他人提供僞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竊取、收買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資訊資料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也就是說,具有上述情形的,構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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